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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该市江都区仙女镇新和村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向村民宣讲长江禁捕政策。村民刘某认真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而此前她的身份却是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
新和村坐落在长江边,十年禁捕政策实施以前,这里有一些村民以打鱼补贴家用,刘某和孙某正是其中的一对渔民夫妻。尽管二人明知电捕鱼是法律禁用的捕捞方法,但依旧心存侥幸,长期偷偷在长江内实施电捕鱼并售卖。2019年4月,二人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当场查获。
鉴于孙某和刘某的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扬州市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经检察机关调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4月,孙某、刘某二人以每月非法捕捞10次左右的频率,在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先后电捕野生江鱼共计300余次,累计非法获利5万元。
征询有关生物专家后得知,孙某和刘某长期实施电捕鱼的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影响该水域水生生物的正常繁殖,破坏生物多样性。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在法院对二人作出刑事判决的基础上,2019年9月29日,扬州市检察院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8月6日,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处孙某、刘某在扬州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对生态资源损失18.4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刘某和孙某存在收入较低、身患疾病等实际困难,于是提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执行的建议,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并判决两名被告在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过参加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公益活动,或者配合参与长江沿岸河道管理、加固、垃圾清理等劳务行为,统计量化后折抵相应赔偿数额,代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