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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我一时疏忽,没有控制好硝(亚硝酸盐)的分量,才发生这样的事。我非常后悔,请求法庭能够判我缓刑……”庭审时,被告人席上的金某辩解道。
金某、蔡某夫妻二人是江苏淮安市淮安区某乡镇的农民,儿子儿媳在外地打工,老两口在家给他们带两个孩子。2020年5月初,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夫妻二人在镇上盘下一家熟食店,谁料开张不到10天就出了事。5月中旬,镇上的3名孩子因为食用了金某、蔡某销售的猪耳朵后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抢救,引发当地舆论广泛关注。
亚硝酸盐是一种可致毒的食品添加剂,其使用和含量是有严格规范的。受理该案后,我发现该案中二人制作的猪耳朵亚硝酸盐含量高达9800mg/ kg,已经超过限量300余倍,实属罕见。
据金某交代,猪耳朵是其从肉类批发市场购买的。我心中有疑问,如此大剂量的亚硝酸盐,会不会是猪耳朵在源头销售时就含量超标呢?这是该案定罪的关键点。
为此,我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要求从源头查清猪耳朵亚硝酸盐含量是否超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金某采购的这家猪肉批发店销售的猪耳朵都是半成品,并没有检测出亚硝酸盐的成分,排除了源头污染的可能。金某供述,猪耳朵买回后需要进行煮制,通常是一锅(十三斤左右)里面加入二两亚硝酸盐,但二两的数目也仅仅是其估算,加多加少全凭感觉。至此,已经能够认定金某的再加工是猪耳朵内亚硝酸盐的唯一来源。
我又到被害人家中进行调查走访,了解3名食物中毒孩子的现状。令我感到欣慰的是,3名孩子经过住院治疗已经康复,回到了学校,医院告知不会留下后遗症。3名孩子的家人也表示,金某和蔡某在事发第二天就到医院看望过孩子,并赔偿了3万元,考虑到是一个镇上的邻居,他们愿意对金某夫妇表示谅解。
在讯问时,金某夫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希望能对自己判处缓刑。经过综合考量,我认为家庭困难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但金某的妻子蔡某作为从犯,在制作猪耳朵时仅仅是帮忙协助的作用,情节轻微,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2020年10月15日,该案在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为了起到宣传警示作用,我联系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评议,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及当地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到场旁听,扩大案件的办理效果。
法庭上,针对金某的辩解,我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非法经营且未经任何培训,仅仅靠估算随意添加亚硝酸盐,如何保证安全?作为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容不得半点随意。”
此刻的金某终于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缓缓低下头,轻声对老伴嘱托,要照顾好家中两个小孩,也要时常去看看被伤害的3名孩子,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最终,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两名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生活中,许多小作坊都是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对亚硝酸盐的含量不能精准把控,危害后果也不可估量。此案的办理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从严办理的决心,也对当地的食品行业从业者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起到了非常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参与庭审现场评议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庭审后对案件的办理予以高度评价。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