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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2021  10:12

  ◇民法典颁布前的成果多为针对民法典制度设计的研究,民法典颁布后,学界的焦点则集中在解释论的研究上。学界以民法典为基准、为解释对象,围绕对民法典理解、解释以及如何全面贯彻实施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成果。

  ◇就物权编的研究而言,学界主要的关注点落在民法典变动较大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上。

  ◇就合同编宏观层面的问题,学者主要围绕合同编与债法总则的关系以及合同编的发展与创新等问题展开研究。相关研究认为,民法典合同编应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民法典确立的合同解除制度是以根本违约作为内容性的法律技术连接点,需从程序性方面予以体系化和结构化,以保障法律适用的效果。

  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人的夙愿。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充分彰显了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和实践特色。其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内容丰富、规则齐备,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学者也开始从注重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型,从而展开了民法典时代的解释论。

  2020年的民法学研究,既体现了民法学者对既往传统基础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挖掘,也体现了民法学者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兴领域的新问题的不懈探索。民法典颁布前的成果多为针对民法典制度设计的研究,民法典颁布后,学界的焦点则集中在解释论的研究上。本年度民法学研究的特点主要在于:学界以民法典为基准、为解释对象,围绕对民法典理解、解释以及如何全面贯彻实施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成果,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初步概括:

   民法典总则编的立法评述与具体适用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针对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问题,有论者认为,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与法律上处分。就意定监护的问题,有论者认为,应将信托机制引入意定监护之中,利用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与目的意思冻结功能,实现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的分离。其二,针对法人制度中的公司决议问题,有论者以民法典第85条为依据,认为公司决议的外部效力问题应当考察三维区分,具体可表现为:组织法上的法益差序与交易法上的法益差序格局之区分,法定议决事项与意定议决事项的决议的外部效力之区分,权力机构的决议与执行机构的决议的外部效力之区分。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学者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法律行为效力、意思表示解释等方面:其一,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论者认为,法律行为的原因、内容、条件、负担以及当事人的动机等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不仅各自的表现样态存在区别,对法律行为无效性的影响也不相同。也有论者认为,从规范发展来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形态已多元化,将法律行为可撤销与相对无效相等同的认识根基荡然无存。还有论者认为,法律行为无效且有给付时,民法典第157条的返还财产可为物权性救济,亦可为债权性救济。其二,就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有论者认为,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应当采取二元模式,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兼采主观解释与规范性解释。

  代理仍然是学者们在民法总则编中关注的重点问题,学者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职务代理等传统疑难问题上。有论者认为,在表见代理中,所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实际上是指本人对外作出了旨在证明代理权存在的通知,故相对人无须再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进行调查核实。在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问题上,有论者认为,解释论上应从代理权限出发,将恶意串通视为代理权滥用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就代理授权行为问题而言,有论者认为,本人的意思,包括自我决定意思和自我负责意思,仍是本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支撑。在职务代理问题上,有论者认为,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

  就民事责任问题而言,学者主要着墨于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适用关系问题上。有论者即认为,对民法典第183条的“侵权人”作限缩解释后,在加害人对受益人构成侵权而对见义勇为人不构成侵权之见义勇为情形,无法适用第183条,只能适用第121条。

   民法典物权编的具体适用

  就物权编的研究而言,学界主要的关注点落在民法典变动较大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上。当然传统的所有权等问题,学者们亦然不乏关注。

  就所有权问题而言,学界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按份共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等问题上。就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而言,有论者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经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在其他共有人与转让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转让合同,其他共有人可以优先于第三人取得共有份额。就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有论者认为,遗赠包括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应当通过扩张解释民法典的“继承人”概念,回到物权法的传统立场。

  学者们对用益物权的讨论十分激烈,问题主要集中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与构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问题等。在用益物权的内涵和外延问题上,有论者认为,我国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实际上实现了“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还有论者认为,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等。尚有论者认为,应当在体系化解释的基础上统一法律构造。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问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第344条至第360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参照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论者认为,借助于土地管理实践中的“用地复核验收制度”等,以“事后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竖向界限的方式,真正激活“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

  担保物权是学者们对物权编讨论的重中之重,研究者们主要围绕民法典对担保法修订的宏观担保观念的转变与微观具体制度的变动展开论述。在民法典实质担保观的规则适用问题上,有论者认为,对动产价金债权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和效力应作相同法律评价等。就动产抵押物的转让规则而言,有论者认为,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等。就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问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确立了依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先后判断竞存权利之间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不以相关权利人的善意为前提。对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问题,有论者认为,登记对抗主义区分为动产担保权的设立与对抗第三人效力。就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有论者认为,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鼓励融资,突破前序浮动担保人的担保垄断位势。

   民法典合同编的具体适用

  就合同编宏观层面的问题,学者主要围绕合同编与债法总则的关系以及合同编的发展与创新等问题展开研究。就合同编与债法总则的关系问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合同编应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就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问题,有论者认为,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保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等。就合同自由与分配正义的关系问题,有论者认为,不仅在合同法中,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也都要顾及分配正义的理念。

  就合同的履行问题,学者们的讨论集中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问题、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抗辩权等问题进行深入展开。有论者认为需要将不可抗力条件区分为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与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有论者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第三人不享有基于违约而生的解除权。就双务合同的等价性问题,有论者认为,显失公平判断的动态体系化仍有商榷余地,情势变更制度下,共同认识错误问题应另作安排,重新协商的内容及其违反后的处理可以作更精细的设置,而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之后应考虑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就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后的制度安排而言,有论者认为,由民法典第528条创设的预期不能履行,因系嫁接于不安抗辩之上,辐射面较窄,有待通过解释论进一步拓宽。

  就合同的保全问题,有论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制度适用于整个债之保全领域,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符合实践需求等。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问题,有论者认为,设计、解释和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需要综合考量合同的相对性、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复杂的交易安排、交易的整体性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和配合。就合同的变更与转让问题,学者主要研究焦点为债权转让制度。有论者认为,对债权转让的限制存在法定限制与约定限制之分。民法典妥当地区分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受让人的善意恶意问题。

  诸多学者在论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问题时视角都聚焦于合同解除问题上。有论者认为,民法典确立的合同解除制度是以根本违约作为内容性的法律技术连接点,需从程序性方面予以体系化和结构化,以保障法律适用的效果。还有论者认为,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时,除债权人负担风险的情况外,解除规则与风险负担规则的功能重合应当尽量减少,应尽可能适用解除规则等。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虽然在解除权模式上,依然以根本违约为主,但在分期付款合同解除规则上,更改为指定期间模式等。

  就违约责任问题,有论者认为,在履行费用过高问题上,“过高”的判断以动态体系论为审查框架,其基础评价分为债务人履行费用绝对值巨大和债务人履行费用与债权人履行利益严重不合比例等。就合同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上,有论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宣告无效等情形亦可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研究亦然成为学术热点。就买卖合同,有论者认为,有必要限缩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欠缺处分权而受影响的适用范围。就保证合同,在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问题上,有论者认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应当遵循“从随主”原则,也有论者明确指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无关。还有论者就保证期间的起算和法律意义进行了深入的系统研究。就独立保证问题,有论者认为,独立保证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关系,其部分排除从属性等;还有论者认为,在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存有疑义时,宜推定为一般保证。就保理合同,有论者认为,在解释论上应当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进行限缩解释;还有论者认为,需要凭借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对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则进行补正或具体化。就建设工程合同,有论者认为,出于对其他债权人利益衡平之考虑,必须严格限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就合伙合同,有论者认为,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

   民法典其他各编的具体适用

  就人格权编的宏观问题而言,有论者认为,人格权编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也顺应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就身体权的规则设计而言,有论者认为身体权逐渐发展出积极自我决定的权能,在此种情况下,身体权的判断标准从物理一体性转变为功能一体性。就姓名权的解释论问题而言,有论者认为,自然人死后其姓名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就隐私权保护而言,有论者认为在数字贸易背景下,我国需要推动统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企业隐私保护责任和公民的维权意识,实现数字贸易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发展。

  个人信息仍然是近年来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民法学者仍然对其展开了全面研究,其中着重讨论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问题以及保护方式问题。就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有论者认为,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作为民事权益的人格权益,而非公法上的权利。还有论者认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使用。尚有论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就健康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而言,有论者认为,应弱化知情同意之原则之同意规则,坚守知情规则,并强化最小必要原则,严格限制个人信息处理的范畴、期限和披露。

  婚姻家庭编的讨论主要围绕婚姻家庭编的变动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展开。其一,就婚姻家庭编的宏观问题,有论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价值上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兼顾了回归与革新的立法理念。其二,在亲属制度的论题上,有论者认为,在司法操作层面,应当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对具体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补充。其三,在家庭关系的问题上,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有论者认为,结合要件事实论的民事司法技术,当事人围绕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请求、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展开过程,对应的举证责任也各不相同。有论者则对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独立性提出质疑。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所确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风险,需要限制其范围或者直接取消。尚有论者认为,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一道决定了婚姻法是否以及如何作为财产法之特别法,影响夫妻之财产关系。另外,就夫妻财产制度,有论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双重结构,并需要进行体系解释。

  就继承编的完善和规则适用问题,有论者认为,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明确完善继承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新规则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对老继承规则统一理解和适用。就法定继承问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第1130条应当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应完成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建设。就遗嘱继承,有论者认为,通过体系解释,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遗嘱意思表示自作出时成立,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行为得以成立。就共同遗嘱的理论构造问题,有论者认为,共同遗嘱是夫妻分别针对自己财产所作的死因处分,性质上属于两个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就遗赠扶养协议问题,有论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生养死葬条款自协议成立时生效,遗赠条款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等。

  学者对侵权责任编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高空抛物等在民法典中变动较大、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上。具体而言:

  第一,就侵权责任编的完善和创新问题,有论者认为,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更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与保障行为自由。

  第二,就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学者们着重讨论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的解释论与比例责任等问题。就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的解释论,有论者认为,我国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在立法确立的要件基础上构建动态的基础性评价框架等。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法效果而言,有论者认为应着重关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一定比例”之因果关系的比例责任,即将比例责任的分担方法用作计算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责任大小的依据。

  第三,在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上,学者亦予以了关注。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上,有论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对被监护人应否对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基础性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就第三人行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而言,有论者认为,当损害落入相应安保义务范围内的,安保义务人应承担自己责任。就网络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有论者认为,合理界定网络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公共治理与私权保护可能存在的目标偏离并合理把握注意义务的标准。就网络侵权规则的适用问题而言,有论者认为,民法典在网络侵权的问题上,遵循一般性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由于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修正,故高空抛物问题继续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对从建筑物抛掷物品侵权责任规则的利益再衡量,采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则相结合、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创新模式。还有论者认为,民法典将禁止高空抛物规定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此外,应探索设立社会安全事故救助基金模式。

   结语

  应当看到,民法典的颁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的第一步。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任务更加艰巨,也必将遇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如今,民法典具体适用的幕布已经徐徐拉开。广大民法学者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精髓和要旨,密切关注民法典适用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回应、献言献策,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法学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并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民法学体系。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