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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2020  10:10

  “谢谢检察机关让我的人生又有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不再犯年轻时的错误。”日前,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杜晓华打来的电话,李元(化名)的情绪有些激动。

  今年9月,杜晓华接到本院控申部门打来的电话称:“我们这边正接待一位叫李元的人,他说自己在未成年时被判了刑,事情过去快二十年了,他想咨询一下自己的犯罪记录还能不能封存

  经查阅,李元生于1983年。“为何过去这么多年,他才想起封存自己的犯罪记录?”带着疑惑,杜晓华拨通了李元的电话。

  原来,17岁那年,为了帮朋友出头,李元在街上打了人,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出狱后,李元自学了机械并找到了一份工作。最近,李元想跳槽到新的公司,本来待遇都谈好了,却因莫名其妙的理由被拒了。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是因为新公司查阅到其年轻时候有过案底。

  为了解具体情况,杜晓华打开尘封的案卷,判决书上写道:2000年12月9日,李元伙同王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张某致其轻伤。案发后,李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0条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据此,杜晓华及时与法院、公安进行沟通,建议将李元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李元的情况肯定不是孤例。9月28日,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就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对符合封存条件的,予以封存。11月24日,该院收到公安机关的回函:李元的犯罪记录已被封存,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采取档案标注、单独存放、专人实行保密管理的封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