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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2020  10:00

  今年前三季度,溧水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为5.1%,在这简单的数据里凝聚着无数人的付出,其中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给民营企业送上“法治大礼包”,以法治滋润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出诊搭脉”,帮企业除弊

  近日,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家民营建筑企业的回函,企业回复: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及时堵塞财务监管漏洞,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怎么会得到检察院的建议?这要从一起案件说起。

  溧水区检察院今年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建筑企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项目资金125万余元,作案时间持续6年之久,直至案发才被发现。而石某某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只是通过模仿项目经理签字便屡屡“得逞”,“轻而易举”冒领项目资金32笔,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民营企业的公司财务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企业对资金管理、报销报账、财务项目审核等方面监管乏力,极易诱发犯罪。针对这一情况,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企业资金管量上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诸多改善建议,包括要优化公司内部用人和管理机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企业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内容。检察人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给企业发函,详述问题和改进措施。

  该民营企业在回函中表示要从石某某职务侵占案中汲取教训,并介绍企业已经在全面堵上漏洞,如改变付款方式、每月进行财务会审、引进第三方审计,用这些举措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

  检察官“顺手”给这家民营企业发出的建议帮企业扫清了管理积弊。

  主动“出诊搭脉”,在溧水检察院已是惯例。今年企业复工复产伊始,助力民营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堵住监管漏洞。检察长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到全区重点、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走访调研,听取企业司法诉求,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帮助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检察院还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对涉民营企业信访材料及时受理登记,认真审查分流,确保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做到民营企业诉求件件有回应。

  请假“放一马”,发展进一步

  “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经营受到不小冲击,但我还是要积极应对,尽快让企业复产复工减少损失。而企业想订购的生产设备供货厂家不在本地,需要我本人赴无锡与对方商洽……”今年春天,何某向街镇司法所提出因经营需要外出的请假申请。

  何某是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企业法人,企业在当地小有名气,但同时他还有一个“特殊”身份,一年前,何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系社区矫正对象。

  当时疫情防控出台了新要求,对非必须外出的事项或外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请假,社区矫正机构一律不得准假。请假申请虽然上交,但能否顺利请到假,何某很担心。令他没想到的是,社区矫正机构很快批准了何某的申请。

  原来背后有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在发挥作用。该院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企业法人因经营外出提出申请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其通报,目的是审核外出申请是否合规,对外出期间是否发生脱管及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进行依法监督。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在社区矫正处理的一些民营企业经营人员,无法出市出省参与企业商务谈判等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2019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上海、浙江、安徽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会签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民营企业或者其他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服刑人员因生产和服务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列入可以请假的事由,并对相关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溧水检察院认真落实《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今年以来,矫正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请假外出30余人次。

  “对症下药”,减少“刑罚水波

  在溧水检察院,办案人员经常要想到一个词,即“刑罚的水波效应”,这是指惩罚罪犯对其他人(与犯罪行为无涉、但与罪犯存在某种社会关系的第三人)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避免“刑罚水波效应”,防止因企业被提起公诉而损害员工、债权人、客户等无辜第三人的利益,溧水检察院慎重对待每个潜在风险。

  今年9月,溧水检察院对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某迫于经营压力,为抵扣税款,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从上游空壳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0余万元,而张某现经营溧水区另一家机械公司。案发后,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且全额补缴税款并交纳罚款。

  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张某现在经营的另一家企业,深入厂区调研,与员工交流,了解到该企业现有员工近200人,每年向区里缴纳税款近300万元,尤其是在今年疫情期间,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多次捐款,积极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岗位,维护职工利益。考虑到张某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且该民营企业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保障就业做出了较大贡献,案发前也没有纳税污点记录,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拟决定对南京溧水某机械有限公司、张某不起诉。

  溧水区检察院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意见,与会人员全票赞同对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张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为企业、给职工、给家庭、给个人又一次机会,今后一定守法经营,担负起社会责任”。

  如何助力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溧水检察院正在用实际行动书写新答卷。

  本报记者 管鹏飞

  本报通讯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