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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的史先生帮小舅子小何偿还了十多万元的债务,可等小何刑满释放回来才发现,其实债务早已还清。更令人吃惊的是,史先生还搞错了债主。
2010年10月,小何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找到职业放贷人陈老板,借款13万元。但因为小何没有稳定的工作,陈老板提出,小何的姐夫史先生是位教师,借条要以他的名义出才肯借钱。耐不住小舅子的恳求,史先生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拿到借条后,陈老板交给小何13万元现金,并让他按期往一个姓余的人的银行账号上转利息。
2011年9月,小何又带着陈老板找到史先生,让其在借款3万元的借条上签字,史先生又一次心软。
2012年4月,小何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没有了还款能力。陈老板一纸诉状将史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偿还借款16万元。
开庭的时候,史先生惊讶地发现,原告席上的陈某,并不是借钱给他的陈老板。陈某解释称,出借钱的就是他,史先生见到的陈老板其实是替他跑腿的。史先生向法官说明了他帮小舅子打借条的事实,但此时小何身陷囹圄,无法出庭作证。而且借条上史先生白纸黑字的签名也是真的。法院按照证据规则,判决史先生向陈某偿还16万元。史先生只能自认倒霉,陆续向陈某偿还了十几万元。
可是直到2016年,小何刑满释放后,史先生才得知,小何当时只借了13万元,虽然借条上写明的月息是2%,但实际月息是15%。而小何已经往余某的账号里支付了16.88万元利息。后面所打的3万元借条,其实是陈老板按照实际月息结算、小何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并没有再实际借款。即使按照年息36%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小何支付的16.88万元已差不多能全部还清13万元借款本息。史先生在陈某起诉后支付的十多万元完全是额外的。
史先生越想越委屈,2019年12月2日,向高港区检察院申请生效判决监督。
承办检察官几经辗转找到陈某。开始,陈某一口咬定,钱就是他借出去的,本金16万元。可当检察官再问他史先生为什么向他借钱、跑腿的陈老板和他又是什么关系时,陈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借出钱款的实际上是他的朋友齐某,而齐某就是史先生口中的陈老板。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当年小何打到余某卡里的16.88万元,陆续都转到了齐某的账户里。而且,根据13万元本金、15%月息以及借条出具的时间推算,小何在此时恰好差3万元利息没有支付。在证据面前,齐某知道无法抵赖,承认了全部事实。原来,齐某一直都是借用陈某的名义对外高利放贷,并指示债务人向第三人还款。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口头约定的高利偿还借款本息,就让陈某再以借条提起诉讼。这样,齐某就实现高利放贷的目的。
事实查清之后,2020年5月19日,高港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判,驳回陈某起诉,并责令其返还不当得利。目前,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并准备对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