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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等着年底与合作伙伴分成,不料对方用假章先一步将资金全部转出,人走楼空。
近日,经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初,某建设公司中标宝应县某工程项目,随后与赵某协商,由赵某承接该建设工程,赵某找来好友钱某合作完成。
2020年1月上旬,该工程验收结束,为支付工程款,县财政局向建设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70万元的支票。
按照赵某、钱某与建设公司的约定,应先由施工方赵某、钱某到财政局拿取支票,再由该建设公司盖上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后,由银行转账给建设公司,最后由公司转账给施工方赵某和钱某。
但因赵某的其他工程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工程商无法按时给付工程款,赵某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费用,顿时陷入窘境。
——要不然先把这次的工程款全部转给自己周转?
——前提是不让建设公司和合作伙伴钱某知道!
——先于钱某拿到支票没问题,怎样才能在建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盖上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呢?
——搞两个假印章盖在支票上背书,再把资金转到其他公司账户不就OK了!
2020年1月19日,赵某在QQ上找到一个昵称为“快速办证”的QQ号码,他向其讲明要做两个假章并以300元的价格谈妥。
对方很快为赵某伪造了建设公司的财务章和公司法人的私人章,并通过快递邮寄给赵某。
2020年2月20日,赵某接到县财政局的通知后,他撇开合作伙伴钱某拿到了支票,随后用假章盖章。同时,他找来父亲,谎称将有一笔工程款需要打到父亲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由父亲公司提供了收款账户。收到钱后,其父将钱转到个人账户供赵某使用。
赵某用170万元成功解决了困境,为了不让他人发现,他立即离开了宝应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到两天时间,赵某就败露了。
2020年2月22日,合作伙伴钱某在找不到赵某的情况下,便自己找到县财政局、银行及建设公司了解情况,至此赵某的犯罪行为被发现而案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伪造公司印章犯罪屡屡发生,成为商业经营的“雷区”。印章虽小,作用却大,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刻就能刻的。假的永远成不了真的,切莫贪一时之利,因小失大,任何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