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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2020  09:42

  2018年1月某晚,刘某某和朱某某等人酒吧喝酒,喝酒过程中遇到了朋友杜某某,刘某某带着朋友去杜某某桌上串桌。

  喝了一会酒,刘某某两个朋友就拉着刘某某出了酒吧往南走,两人去刘某某的车里拿衣服,刘某某站在旁边,因为刘某某喝了很多酒脑袋晕晕的,刘某某听到车旁边有一堆人在说话,刘某某当时听错了以为是骂自己的,就上前问:“咋弄的?”对方就推了刘某某一下,刘某某就推对方,接着那一群人就过来把刘某某给打了。

  过了一会刘某某被拉开了,刘某某气恼就和对方说:“你们等着,有种别走!”刘某某让朱某某去喊杜某某,过了一会朱某某从酒吧把杜某某喊来了,杜某某当时带着艾某某等人,他们几个人过来就和对方的人厮打在一起。屈某某路过看到自己朋友被人打了,也参与此次斗殴。经鉴定,被害人上唇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艾某某、屈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刘某某、杜某某、艾某某、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某、朱某某、杜某某、艾某某、屈某某系共同犯罪。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过刑;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也被判过刑,两名犯罪嫌疑人均系累犯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了报复他人纠集杜某某、朱某某、艾某某等人与他人斗殴,犯罪嫌疑人屈某某明知他人在聚众斗殴,而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处杜某某、艾某某、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检察官说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醉酒后整个人状态都是不清醒的,这时候的判断会有误差,酒后闹事多发,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所谓的哥们儿义气使他们为了争强斗狠,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在此警示群众,遇事要保持文明理性,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冲动行事,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