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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由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的泰州市姜堰区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李某(化姓)监护人资格一案,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我院首例通过支持起诉方式,保障“失依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今年上半年,我院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全区“失依儿童”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排查,发现未成年人小宇(化名)系失依儿童。经查,自2008年小宇出生后,其母亲李某长年在外,主要由其父亲及爷爷奶奶照顾。2019年期间,小宇的父亲及爷爷奶奶不幸相继去世。在明知小宇无人抚养的情况下,李某从未进行探视,也没有支付抚养费用,在出具放弃抚养声明后,至今音信全无,在此期间,小宇一直由民政部门及志愿者代为照顾。2020年4月24日,姜堰区民政局函请我院支持起诉姜堰区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一案。
调查期间,检察官积极克服疫情影响,依法及时听取了小宇本人及其远房亲属意见,均表示同意由社会福利院行使监护职责,同时会同法援律师实地走访村干部和邻居群众,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真核实。检察官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小宇的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为规避法定义务,长期音信全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4月29日,我院依法决定支持起诉,同时考虑监护缺失不利于小宇成长,联合民政部门将其安排到临时寄养家庭,使其生活和学习都得到妥善照顾。在今天的庭审中,法院判令撤销李某的监护权。下一步,小宇将可根据相关政策享有相应保障。
检察官说法:汤琼(姜堰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2020年1月1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正式实施,让“失依儿童”的生活有了保障,明天更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