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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发现有从事违法犯罪的人为了避免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往往通过购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收钱、转账,两人断定,如果购买银行卡并出售给这些人,即使取走他们银行卡内的钱款,他们也不敢报警。于是,开始守株待兔。同年9月,“福建人”(身份不详)撞上了他们的“枪口”,“福建人”联系被告人韩某某,告知其需要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被告人韩某某以45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并以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福建人”,同时将该银行卡卡号、开户人及密码等关键信息告知被告人张某。两天后,被告人张某经查询后获知该卡内有约13万元资金进账,遂将该卡通过手机银行挂失。“福建人”发现银行卡被挂失后意识到可能上当了,随即联系韩某某,告知卡内资金系其诈骗所得,如果被韩某某取走,会报警处理。但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却认为,恰恰因为卡内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所以“福建人”才不敢报警。于是,他们联系卡主周某某,由周某某补办银行卡并取出卡内资金13万元并分赃。
后经受害人李女士报案称被他人在网上诈骗钱财而案发,通过侦查,警方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张某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韩某某、张某对自己“黑吃黑”采用上述方式盗取因“福建人”诈骗所得赃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说法】
古语云“不义之财不可取”,被告人利用对方的钱财是违法犯罪所得故而不敢报警的心理窃取对方银行卡内的钱财,是一种典型的侥幸心理,殊不知,对方违法犯罪所得也是有被害人的,也许对方的被害人会报警,亦或是即便没有人报警,在现代法治社会,也不要心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还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请牢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