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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020  09:50

  2017年7月9日凌晨,驾驶员闫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混凝土公司卸砂石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并撞倒该公司的钢结构大棚立柱,立柱和大棚不同程度损伤,车主丁某某及时报警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

  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丁某某车损、施救费共计人民币16700余元。几个月后,丁某某执相关工程预算与结算书、混凝土公司收款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9.6万余元,后保险公司感觉异常不予理赔,丁某某对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保险公司报警。

  据保险公司事后了解到,当时混凝土公司找了长期合作的一家个体施工队将破损的立柱和顶棚进行修复,所花费用一万余元,该公司只让丁某某赔付了一万元,何来9.6万余元工程结算书等材料?后丁某某经传唤到案,供述其为了多要保险补偿款,伪造了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实施了对保险公司的诈骗行为。经云龙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为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被保险人,利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混凝土公司钢结构大棚损失之机,在向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分公司理赔时,明知自己实际支付钢结构大棚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万元的情况下,仍通过伪造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的方式夸大此项损失,并以伪造的证据材料对某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己该项损失9.6万余元,后因保险公司不愿意支付而未得逞。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丁某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着手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是否按照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诈骗案件,也是近年来频发案件,在此告诫广大群众,以事实为依据,切勿因“占小便宜”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