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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4月26日电(全检察日报媒体记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据悉,这是检察机关首次针对案件质量研制评价指标,通过51组87项评价指标的综合、灵活运用,可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评价。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介绍说,制发《评价指标》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质量,补短板、强弱项,通过优化检务管理,科学设置管理指标,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引领、促进各级检察机关、每位检察官自觉主动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司法责任制,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共计51组87项。通过不同指标的组合,一是可以实现对某个地区、某个检察院、某个业务条线或者业务部门、某个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价,并可以进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横向对比。二是可以实现对涉及国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某类案件的质量评价,如通过对相关办案情况的评价,多维度了解落实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三是可以实现对特定诉讼环节办案质量的评价,如可以选取不捕率与不捕复议/复核率、不捕复议/复核改变率形成指标组,综合反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逮捕标准把握的差异程度、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办理质量以及检察官释法说理工作的质量。另外,不捕率这一指标也可以跨办案流程与捕后不诉率指标组合运用,引导检察官准确把握逮捕标准,避免错捕和不必要的羁押。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案-件比”是核心指标。董桂文解释说,“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
董桂文指出,制发《评价指标》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更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务管理体系和检察官办案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强化指标运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现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综合评价和宏观管理,促进提升整体办案质效;科学、灵活运用评价指标,注重《评价指标》与针对检察官个人的业务考评之间的协调衔接,实现对司法办案质量和检察官业务工作的客观评价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良性互动,推动、激励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强化指标评价结果的内部分析运用,不断提高决策指导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把内设机构改革、检察办案机制调整的成效、红利更好地释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