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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0 10:0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从国外某医院及上家处购进减肥药,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现查明被告人李某合计销售该类减肥药数千元。2019年5月,李某入境时被警方抓获,现场在其行李检查查获各种带有外文的塑料盒内装有各种颜色药丸数千粒。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验,上述药丸检出西布曲明、氟西汀、比沙可啶、分特拉明等成分。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检察官提醒,要守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4.04.20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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