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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2020  10:40

  在生活中,我们对于执行公务的人员都会为他们提供线索或是帮助,但是有的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是对执法人员出于主观上的恶意,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以暴力的方式去阻碍他们执行公务,这种方式是对执法人员的故意伤害。

  2019年8月,刘某某报警称其在某工地被黄某乙殴打,民警孙某某与辅警洪某某、李某某到现场出警,口头传唤当事人黄某乙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某、黄某甲夫妇二人伙同其他人员采用辱骂、拖拽等方式,阻碍民警带离黄某乙,后增援民警汪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和辅警张某某到达现场,魏某某、黄某甲等人继续阻碍民警执法,民警两次口头传唤黄某甲,黄某甲拒不配合,民警遂对其强行传唤,黄某甲、魏某某二人遂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抗拒执法,致张某某、洪某某、汪某某、罗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11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黄某甲、魏某某二人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魏某某、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该积极配合,不应因个人情绪、心里不满等因素拒不配合并发生肢体冲突,否则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