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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机关的暖心服务,我们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近日,在走访一家涉案企业时,被不起诉单位负责人许某向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卢晗感慨地说。
涉案企业是一家以经营化学品销售为主的民营企业,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企业负责人许某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购买含有易制毒物品丁酮的稀释剂总计2.32吨(含丁酮1.56吨),购买含有易制毒物品甲苯的稀释剂总计25.67吨(含甲苯18.695吨),并全部出售给四家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该企业及其负责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8月20日,该企业及其负责人许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该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卢晗在审查后发现,四家公司中一家是做电子产品的,其他三家是做印刷的,案卷中的书证及证人证言均证实,四家公司所购买的甲苯、丁酮都均用于合法的工业生产。根据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该案完全可以适用这条‘出罪’条款,因而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与公安机关沟通,承办民警认可了检察官的观点,但认为“甲苯、丁酮既是易制毒化学品,又是危险化学品,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还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针对是否构成其他罪名的问题,检察官重点查阅了法律、行政法规,深入研究类似判例后认为,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就本案中,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某及企业具备经营资质,因此能够从事此类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甲苯、丁酮不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和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且国家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属于“备案”管理,不适用“非法经营罪”中“许可”这一要件。因此,许某及其公司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9月11日,江阴市检察院对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该企业及其负责人许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构罪不等于不违法。针对该案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评价,江阴市检察院积极向公安机关作不起诉理由说明,同时向公安机关建议对违规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企业处以不同数额的行政罚款。
针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较多的现状,为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2019年年底以来,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商会组织辖区内化工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依法生产等主题普法宣讲活动,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截至目前,该院联合商会共开展了8场普法宣讲活动,走访了20余家化工企业,送上了400余份风险防控册,收集了30余条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