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分享

15.04.2020  10:02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徐担任甲公司内设部门经理,在代表甲公司与其他公司洽谈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私下与乙相关人员杨某达成协议,在的价格基础上抬高价格向丙甲司报价,并约定将抬高的货款10余万元打入杨某提供的个人账户。后甲公司将货款按照杨某要求分别打入乙公司账户及杨某个人账户。徐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检察官提醒,伙同他人对自己所在公司抬高报价,多余钱款落入个人腰包,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其实已经步入犯罪的道路,到头来不仅获利不成,工作保不住,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真的是得不偿失,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