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分享

17.03.2020  09:30

  犯罪嫌疑人徐银杰等人设立“地下钱庄”在社会上非法集资、高息放贷,睢宁县检察院依法将其批准逮捕的同时,还履行民事检察职能跟进监督,锁定了徐银杰“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对徐银杰作为原告的5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重审改判,从而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地下钱庄”非法放贷

  2019年6月,公安机关将徐银杰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请睢宁县检察院审查批捕。

  “证据表明,徐银杰等人共吸收公众存款120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刑标准为‘个人吸收存款超过20万元’,徐银杰等人的行为显然涉嫌构成犯罪。”案件承办人、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项治介绍说。

  徐银杰等人以1.2%至1.5%的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手又以3%的高息非法发放高利贷。

  “在对犯罪嫌疑人徐银杰依法批逮的同时,睢宁县检察院还发现,近几年徐银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将很多借款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在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下作出了民事判决。这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也侵害了借款人的权益,需要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予以监督。”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说。

  按照内设机构协作配合的流程,经检察长批准后,这条线索被移交睢宁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

  锁定“职业放贷人

  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线索后立即介入调查。通过向法院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自2013年起,徐银杰累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达数十起。

  根据2019年5月省高级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同一出借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结合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徐银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从而锁定了其‘职业放贷人’的身份。”睢宁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戴广栋说。

  除此以外,徐银杰在放贷时还存在收取“砍头息”情形。所谓“砍头息”,就是放贷时预先扣除1至2个月利息,且不在借条上明示。例如,借款人朱某2014年11月向徐银杰出具借条,以月息3%的高息借款3万元,徐银杰先行扣除两个月利息共1800元,朱某实际拿到的本金只有2.82万元。

  58起借贷纠纷

  为避免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其非法利益合法化,睢宁县检察院经过研究,于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间,先后就徐银杰诉朱某等1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睢宁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这11起案件的标的少的有1.5万元、多的达8万元。“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一是徐银杰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职业放贷人,其借贷合同无效;二是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借款本金与原审判决认定不符。”戴广栋说。

  2019年10月17日,法院再审后对上述11起案件予以改判,均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徐银杰起诉。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睢宁县检察院将相关案件复查归类,督促法院自查并作出整改。后法院又对47起徐银杰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启动再审程序,均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检察机关另查明,徐银杰还是一名“诉讼掮客”,他多次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社区推荐的公民”的身份,违法参与其他案件诉讼,谋取私利,遂依法对其违法代理的案件逐案列明,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已对其中的4起案件裁定再审,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徐银杰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睢宁县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认定职业放贷人对相关民事案件予以监督纠正,彰显了检察监督质效,对于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说。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