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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施行以来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中,积极引导侦查、严格审查把关、争取司法救助,依法对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的陶某甲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案件简介
涉案精神病人陶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2019年1月份,自认为病已治愈擅自停药,其父母亦认为病不医治也能好,未监管他按时服药;5月22日在家中吃过晚饭后,其父陶某乙要求他祷告,他觉得父亲要害他,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了陶某乙头部、手部数刀,其母陆某某见状上前阻拦,头部被砍了数刀。缠打过程中,陆某某将刀夺下,后陶某甲逃离至县城某酒吧门口,捡起路边砖头,砸坏两辆轿车前挡风玻璃,被酒吧保安发现追赶并报警,陶某甲逃跑跳进附近一鱼塘,经民警劝说后上岸被抓获。
经鉴定,陶某乙失血性休克(重度)构成重伤二级,手部两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陆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陶某甲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建湖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向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
检察官办案
积极引导侦查
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主动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陶某甲的精神病史、监护人的监管能力、并向周边邻居了解其平时表现、建议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于建湖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严格审查把关
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增加的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办案人员全面查看陶某甲强制医疗各项证据材料,主动向其主治医师咨询病情特点、发病原因、诊疗方案及治疗效果,在陶某甲病情相对稳定后,及时会见,跟踪了解治疗、监护、安全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争取司法救助
陶某甲因家境困难未聘请律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帮助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陶某甲的监护人系陶某甲故意杀人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害人,因长期为陶某甲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司法救助资金,体现检察人文关怀。
检察官寄语
涉案精神病人陶某甲曾有快乐的童年,小时候的他乖巧懂事、成绩优秀,是家长的骄傲,但高中阶段繁重的学习任务和精神压力,无法疏解,从怀疑有人说他坏话发展到妄想有人加害他,病情发作时无自知力,易激怒、损坏物品,有暴力攻击性,辍学走向社会以后,其监护人对其治疗监管不力,造成了伤人的严重危害后果。
陶某甲虽实施暴力杀人的犯罪行为,但系在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作案,然而法律有温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其家庭经济困难,主动为其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司法救助资金,帮助其一家共度难关,其监管缺失,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提出对其强制医疗申请,更显以人为本的法治情怀。
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管控工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早发现、早治疗,从根源上消除肇事肇祸隐患,共同维护好安定和谐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