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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20  10:10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发现其借予朋友使用的汽车未被归还,且联系不上借车之人,遂向派出所报案称汽车被盗,经初查发现,该车最后的驾驶系王某本人将车借出给所认识的朋友使用,不构成盗窃,因而对该警情未予刑事立案。但其朋友以及汽车不知所踪,被告人王某为弥补其经济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人民币33000元,但被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申请“盗抢险”理赔所需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且不符合申请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为骗取车辆保险金,借助网络软件编辑制作了“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和“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假印章图文,并伪造“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决定书”、车辆丢失证明以及车辆还款证明,而后在某打印店,通过该打印店经营人周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伪造并打印了“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决定书”以及车辆丢失、还款证明。后被告人王某使用上述伪造的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并报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的“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决定书”以及车辆丢失证明上的“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印章均系伪造。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王某的车是其亲手将钥匙交与朋友使用,最后不知所踪,其与朋友之间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本案被告人王某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为了向保险公司骗取车辆保险金,但最终被保险公司识破,并未构成实质诈骗,故不构成诈骗罪。

  遇事当理性解决,歪门旁道多数是触犯法律的,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包括涉及伪造企业印章,也是法律所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