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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020  10:01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你们的问题,建议你们从本案当中吸取教训,在今后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再一味指责,充当起孩子成长的啦啦队,帮助其建立自信心,陪伴她健康成长……”1月3日下午,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承办人会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对一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不公开训诫教育。

  为什么要对监护人进行训诫?他们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事情要从一起盗窃案说起。

  2019年上半年,某中学高二学生李某(女,17岁),因与父母产生矛盾而离家出走,在外流浪期间伙同他人盗窃作案2起,涉案金额2000余元。本是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一个反常现象,孩子对父母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而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后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告知权利义务时,其父母均明确表示不到场,且司法机关出具的所有文书均不签收,社会调查也不配合。

  到底孩子和父母之间有着什么样的矛盾导致这样紧张的局面?父母怎么可能不关心自己的孩子?带着这样的疑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开始了和李某的第一次谈话。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她人比较健谈、性格开朗,但谈到成长经历和父母时,李某不愿多谈,一脸愤愤不平:“自己都管不好,凭什么管我?我知道他们,就是想逼我认错。反正我现在在外面打工,就是不回家。”李某和父母之间仿佛隔着一座冰山。

  想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就必须了解孩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于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开始了“融冰”之旅。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基本情况后,多次与李某的父母电话沟通并进行释法说理,向其阐明家庭监管条件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参考,他们与孩子之间的“斗气”可能导致对孩子不利的后果。李某的父母终于主动来到检察院,而检察官也了解到整个事情的始末。李某原本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高二时父母之间的关系出现问题,加之父亲对其管教方式较为单一,身处青春期的李某在得知父母之间的矛盾后更为逆反,在与父亲的一次争吵后选择离家出走。李某在外期间,父母用尽各种方法都无法将其劝回家,无奈之下采取了不回家就一切放任不管的方式逼迫李某回家。谁知适得其反,李某离家越来越远,直至在所谓“朋友”的鼓动下实施盗窃。

  为了消除双方的心结,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多次与李某的父母以及李某本人单独交流,指明父母教育方式不当以及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告诉李某父母爱她的方式虽然不对,但是他们也在学习、改善,建议李某回归家庭,重拾学业。在检察官的帮助下,李某终于回归家庭,并且与父母开始了沟通、交流。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不适当的教育方式,是造成李某出现罪错的重要因素,为了让其父母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据《江苏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的父母进行训诫。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了要处理好家庭关系,树立良好的父母形象;用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孩子,确立良好的家风;优化教育方法,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等三个方面的建议。

  现在,李某已重新拾起书本,开始重拾起丢失的时光和知识,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迎接高考。

  “陪伴是最好的教育,倾听是最好的沟通。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更是每一个小家庭的希望,只有家庭和学校、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犯了错的孩子早日回归社会。”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汤晶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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