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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020  10:10

  “不可用大炮打小鸟”,这句著名的德国法谚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最生动的诠释,意指在追求目标实现时应当尽可能小地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以免“小错大惩”。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起外企行政违法案件时合理运用比例原则,保障了企业的合理利益,获得外商好评。

  2016年9月,该外企因实验室需要,花220元购买了250克民用爆炸物。其间,因未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和报备,且未通过银行转账而是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违反了我国关于民用爆炸物的管控规定。事关公共安全利益,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在依职权获悉该线索后,立即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对该外企依法处理。

  不久,办案民警一脸为难地找到检察机关,称“案子很棘手”。原来,该外企是一家国际知名的上市公司和利税大户,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案底”,哪怕是一次微不足道的书面处罚,都可能会对其股市市值、银行征信和追加投资等产生难以预料的不良影响。

  那么,该外企是否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呢?检察官会同办案民警实地走访了这家外企,对其违法原因及整改措施展开了全面调查。

  经了解,由于该公司来华投资不久,对于实验室所使用的化学制剂已被列入管制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识别,在2016年的250克小剂量采购中不慎违反了法定程序。2017年,在得知此化学制剂已被列为民用爆炸物后,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采购和使用,对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了教育及培训,并健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识别制度,确保在运营中不再发生此类事件。与此同时,该公司又积极与其国外技术团队进行了沟通,在最短时间内找到替代非管制类化工原料,完成了相关实验。

  在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后,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官考虑到该外企系来华投资初期因不了解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而误犯,且整改措施有效、彻底,遂建议公安机关运用行政执法中“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该外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采取了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把对该外企的不利影响降到了最低。

  当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宣布后,为此事担心得几天没睡好的外方高管如释重负,高高举起大拇指,用流利的汉语连连说道:“中国的法律,有人情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