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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20  10:30

  2019年,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党组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年度“五项重点工作”之一,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实施。据了解,2019年,无锡检察机关共对6920名自愿认罪、真诚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轻缓处理决定或建议,适用率达66.5%,有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

  “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自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把‘金钥匙’,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俞波涛表示。

  精准适用 化解社会矛盾

  日前,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入选“江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新闻发布会”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在办理该案中,检察官经过十多次调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保护了双方利益。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如实供述驾驶机动车撞到李某、致使李某死亡的事实,并表示悔意,愿意接受处罚,但对认定罪名存在疑问,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接受处罚。

  检察官对此详细解释两罪区别,指明其倒车地点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经解释后,徐某对自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可另一边,李某家属表示,因徐某缺少相关作业证件,造成法院判决赔偿款变少,且保险公司赔付的52万中徐某先行垫付的4.4万余元已退还,徐某本人未承担任何赔偿,如能够另外补偿10万元,愿意谅解徐某。

  “如果徐某能够取得李某家属谅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经多方核实后,检察官与双方开展了沟通。经十余次耐心调解,双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在检察官主持见证下,徐某向李某家属支付5万元赔偿金,李某家属表示谅解。

  最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鉴于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获得李某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全部采纳。

  新吴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教育转化功能,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评价考核机制相结合,制定了《拟不起诉社会评价考核机制实施细则(暂行)》,通过考察评估嫌疑人在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表现,对宋某某等4人危险驾驶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省检察院研究室评为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精准量刑 推动公平正义

  “这是与你情况类似的判例案件分析,你看看吧!”近日,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在提审一起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时,向其展示了量刑建议辅助系统统计分析出的数据。

  在看到系统展示的数据图和一起真实相似案例判决文书后,结合检察官提出的认罪认罚后判刑较轻的量刑建议,孟某在征求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后,最终在具结书上签了字,法院对量刑建议也予以采纳。

  这是宜兴市检察院把检察监督信息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的一次成功实践,该院自行研发量刑建议辅助系统,让判决结果“看得见”。

  认罪认罚制度着眼点在认罪认罚,而落脚点在从宽量刑,从宽幅度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量刑失当,有损司法权威。如何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科学化、精准化?一系列措施在无锡范围内铺开——

  2019年以来,无锡检察机关将提升量刑建议质效作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内外两方面发力,着力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

  在内部,深入研究量刑裁判规律,通过对往期判决“回头看”、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量刑建议尺度。在外部,主动公开量刑建议的依据和标准,听取案件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等意见,对有争议案件事先与法院沟通,力争使量刑建议得到多方认可。

  据了解,2019年以来,无锡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6%,超过全省平均数。

  精准护航 助力民企发展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缪某在担任某服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棉布类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3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这起案件中,缪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马上补缴了全部税款并且认罪认罚。”承办人通过阅卷提审、实地走访企业、主动调取证据材料等,了解到该企业有经营实体,且拥有固定员工,经营正常稳定,前景态势良好。为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向其详细释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教育其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勉励其依法经营,做好实业,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据了解,2019年以来,江阴市检察院秉持发展优先理念,对已经积极补缴税款的9家民营企业14名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样的,梁溪区检察院也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类型全面覆盖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在办理程某、张某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均系注册资本在千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经司法调查,两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退赃等表现,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该院在提起公诉时,对上述两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并得到法院采纳,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无锡检察机关坚守法律底线,积极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做好民营经济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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