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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20  09:31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破坏他人车辆,再驾车跟随,待被害人车辆抛锚后,主动帮助把车辆拉回修理厂维修。看似遇到了“好心人”,实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起诉的汪某、郭某涉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宣判,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高速车辆突然抛锚

  2018年1月1日早上九点多,崔女士从河南固始上高速赶往浙江嘉兴,十二点左右到达南京江宁某服务区。休息了半个小时之后继续开车,行驶一段路后,发现车辆报警并冒烟了,崔女士急忙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正当她准备给高速车辆救援队打电话时,后面跟来了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车上下来一男子,自称姓汪,是修理厂员工,正在前面路段抢修回来,可以免费帮她把车拖回修理厂,如果不严重的话,七八百元钱很快就能修好。崔女士着急回嘉兴,于是就同意将车交给汪某他们维修。

  到了修理厂,汪某告诉她,车辆发动机拉缸了需要大修,费用大概六千来元。刚才说只要七八百,这一下子要六千多,担心被“”的崔女士赶忙打电话给爱人,打算把车拖回浙江修。此时汪某劝她,拖车会进一步加重损坏,如果担心费用的话,可以便宜一些,修理厂也可以派车送她回嘉兴。崔女士着急回嘉兴,只好同意六千多元的修车费。汪某收了500元“友情价”车费后,派车将崔女士送到嘉兴。然而,第二天,崔女士却不断收到对方发来的车辆修理需要的零件图片,修车费用也在不断增加。直到2018年1月3日,对方报来的修理费用达到了1.5万元。

  从七八百元涨到1.5万元,这让崔女士心中的疑虑越来越大。从河南固始出发一路都没什么问题,怎么进了一下服务区,车辆就拉缸了呢?而且当时车子坏的时候,感觉刚停到应急道上不到一分钟,自称修理厂的员工就过来了,这是不是太巧了?崔女士的爱人周先生一听也觉得不对劲,于是2018年1月3日赶到江宁某高速服务区。

  通过监控,周先生发现,妻子的车开进服务区后,人刚离开车辆,一名男子拿着工具蹲在妻子的车下面捣鼓了十来秒钟。周先生立即拍了照片发给爱人看,结果崔女士一眼就认出那名男子就是免费帮她拖车的男子。警方根据线索很快控制了汪某、郭某、张某三人。其实,有相同遭遇的不只是崔女士一人,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三人在多个服务区作案多起,有些被害人直到接到警方电话才知被骗。

  汽修厂三老板动了歪脑筋

  汪某原本是个头脑灵活的汽车修理工,在常州某汽车修理厂打工时认识了郭某和张某。2017年5月,汪某、郭某、张某三人合伙在南京市溧水开发区开设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并雇用了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几名员工。

  汽修厂选址在高速口附近,距离市区比较偏远,车流量也不大,几个月下来,也没接到几单生意。2017年底,见生意难以为继,三人动起了歪脑筋,准备到高速公路服务区“拉生意”。

  这个生意怎么拉?其实三个人都心知肚明。因为地缘优势,修理点离常(州)合(肥)高速很近,每次选派两人驾车到附近服务区观察等待,看到独自驾车的外地牌照车辆时,趁驾驶员下车休息时,一人负责望风,一人迅速钻至他人车底,破坏汽车水管、水泵、皮带等零件。被害人驾驶车辆继续行驶时,他们驾车跟随,待被破坏车辆拉缸熄火后,再装作是在高速上抢修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员工,主动上前攀谈车辆维修。由于他们作案选择的都是外地车辆,一般被害人都着急赶路,不知不觉就着了犯罪分子的“”。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仅检察机关查明汪某、郭某、张某等人实施的犯罪事实4起,与被害人约定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已收到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侦查后,经江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分别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

  为啥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提起公诉?

  本案提起公诉的为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是诈骗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据承办检察官李弋介绍,汪某等人犯罪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破坏车辆行为,汪某等人在高速服务区破坏汽车水管或水泵皮带,导致水泵不工作,进而导致发动机过热拉缸,本质上使车辆发动机遭到破坏,属于汽车主要部件,所以,汪某等人的行为既危害公共安全,又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二阶段为隐瞒真相骗取修理费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构成。二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最终,汪某等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