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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闹市区,推销人员手持卡片,盛情邀请免费检测肤质,体验美容项目,领取化妆品小样……别相信,这些统统都是陷阱。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该市首例强迫交易罪案件,揭开了美容院“免费美容”的骗局。
免费护理做一半变“阴阳脸”,想恢复正常只能掏钱
今年11月5日,付高(化名)在牛塘街头被一名男子推销的免费脸部护理吸引,跟随其到美容店后,几名美容师就开始为付高检测肤质。“那个女美容师给我右脸涂了一种透明的膏状物,又用一个按摩器一样的东西在我脸上按摩,不一会就告诉我,我脸上有很多杂质。”付高一照镜子,右脸确实有许多黑色的杂质,为了不顶着一张“阴阳脸”出门,付高不得已在美容师的劝说下转账400元,对全脸进行了清洁。
此后,美容师又不断地为付高检测出脸部其他症状,一整套美容做完,免费护理竟变成了有偿美容,费用高达1760元。思来想去,付高觉得自己似乎被忽悠了,当天就向牛塘派出所报警。
美容“连环套”,你不掏钱就出不了门
经过调查,付高做护理的美容院的老板是一名卜姓男子。而卜某名下还有另一家美容院,做的是相同的生意。
今年9月至11月期间,卜某伙同他人以合股投资的方式经营位于牛塘和湖塘的两家美容院。由导购先在街头以免费检测肤质、免费做脸部护理等理由,拉拽、诱骗被害人进入美容院,再由美容师进行操作,令受害人变成“阴阳脸”。
“给客人的一半脸涂上一种‘美容液’,然后用仪器摩擦,这样脸就会变黑,还会出现黑色的杂质,美容师就会告诉客人脸上有黑色素。”卜某称,这一阶段,一般客人都会选择花(100~200)元做清洁项目。随后,美容师还会给客人免费挑痘、祛痣,并涂抹精油等产品,令客人脸部发红发烫,并称这是皮肤抵抗力不好所致,会引起过敏红肿,进一步劝说客人购买项目。有的客人不同意购买,美容师便会告知需十分钟后才可以洗脸,在这一等待的过程中,继续忽悠。
这样一整个连环套下来,客人少则消费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等交完了钱,美容师就会用洋甘菊帮顾客洗脸,洗完脸会变白,这个就是“美容液”的效果,一般三天之后就会恢复原样。
三个月内,近20名受害者被迫消费三万多元
经过调查,民警发现,被套路的还不止付高一人。今年9月至11月期间,已有近20名被害人在牛塘、鸣凰等地的美容院被迫消费。卜某等人以不帮助被害人洗去黑色物质、限制其起身、不接受店内护肤会导致毁容等方式,胁迫多名被害人接受店内付费服务和购买产品,强制被害人消费三万多元。
12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卜某以强迫消费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用软暴力,同样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的承办人武进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金丽娜介绍,强迫交易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可能也会遇到被强迫交易,那么商家的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8条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金丽娜认为,被害人最终愿意拿钱购买美容项目,其原因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某种手段令被害人只能选择付款美容,这种付款是被害人的无奈之举,尤其是被害人还处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孤立无援。“本案的大部分被害人都是大学生,涉世未深,导致他们孤立无援感会比其他人更加强烈。犯罪嫌疑人虽没有情致严重后果的语言威胁,但采用了这种软暴力性的威胁行为,使得被害人不得不消费,因此构成强迫交易罪。”
遇到强迫交易,要敢于说“不”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强迫交易远不止上述案例,检察官金丽娜还为大家盘点了以下几种强迫交易行为:
1.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例如本案中的美容院强迫顾客消费,还有一些廉价旅游团强制购物的情况。
2.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政府或其他属职能部门滥用职权,强行干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的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强迫交易。所谓“搭售”,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一个商品时经营者强行要求同时购买其他商品的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在消费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
4.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的方式,进行强迫交易的。例如快递到付销售的情况。这类交易方式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消费者通常很难对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及其交易条件等进行较为直接全面的比较,从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有些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类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局限性,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假冒伪劣的商品或者价高质次的服务。
5.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强迫交易。如因消费者在挑选商品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到经营者的辱骂、殴打,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行为。一些旅馆、饭店在火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弄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等。
以上这些情况均属于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危害较小的也会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拘留或罚款。
而消费者在遇到强迫交易的情况时,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对强迫交易行为说不。如果确实是自己不需要的,应果断拒绝,不能助长商家的不良商业行为。其次,被强迫交易后,应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事后维权。至于维权方式有多种,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