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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8  10:55

  ●忏悔人:吴中良

  ●原任职务:江苏省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1月29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中良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犯罪事实:2005年至2017年期间,吴中良利用担任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70.7万元。

  在组织的培养、关心下,我的成长进步可谓是一帆风顺,33岁即被提拔为正科,36岁副处,40岁正处,成为同龄人当中的佼佼者。但自从担任领导干部尤其是部门一把手以来,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内心的负能量不断增长。从小贫困的生活使自己对金钱财富的占有欲一直停留在潜意识里,贪欲的魔鬼一直驻扎在内心深处。

  在与老板们的交往中,我感受到了有钱人的潇洒——开舒适的豪车、住奢侈的酒店、吃山珍海味、饮高档酒水,越发体会到金钱的重要性,逐步失去了控制,廉洁自律的底线一破再破,对老板们送上的钱物不再推辞,彻底迷失了自己,就这样把本该自己掌握的命运拱手交给了别人。虽然也接受过不少的廉政警示教育,但大都入耳不入心。也目睹一些昔日的同事或朋友违纪违法受到查处,当时也曾有过强烈的震动,但时间一长,就淡薄、麻木了。加之担任正处职多年没有提拔,我的思想慢慢产生变化,认为自己已不是组织上重点培育的对象,政治上没前途了,再努力干不值得,思想颓废,忘记初心。

  思想的滑坡也导致用权的任性,工作中我习惯独断专行,听不进不同意见,把副职不放在眼里,越权越位,缺乏纪律规矩意识、缺少敬畏之心,该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经常一人说了算,有时即便集体研究也是走走形式。违反财经纪律将自己和单位各种不能报支的费用都放在违规设立的渣土公司报支。对下属分亲疏搞小圈子,凡是圈子里的人优先提拔使用,对他们逢年过节送的钱物来者不拒。上梁不正下梁歪,下属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因贪污挪用被查处,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担任领导干部后,我曾与家人约法三章,不准他们利用我的职权谋利等,也要求下属不准为我的家人违规进行照顾、提供便利。但随着自己的蜕化变质,同时又目睹有些领导干部的亲属在其管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想到自己兄弟姐妹昔日在自己求学时的奉献,他们现在都没有好的职业,我动摇了,将曾经的约法三章彻底忘记,利用职权为家人谋取私利,自己还觉得报答了亲情而心安理得。

  与陈某的交往也是我犯下的严重错误之一。他从事建筑工程,我在基层工作时就与他熟悉了,我介绍很多工程给他,他也不断以工资名义给我送钱。对此我心安理得,一点没有违法乱纪的感觉,认为这是两人多年的感情体现,属于正常往来。现在我才意识到自己有意无意成了陈某的后台,他利用我的权力和影响才承揽到众多工程。如果我不身居要职,他不会对我如此亲近。我竟然与这样的人称兄道弟,现在想来真是悔愧交加!

  (艺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