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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面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形,通过分析技侦通话录音、道路监控系统记录的车辆轨迹,最终使得该案水落石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林华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贩养吸,首次贩毒获刑七年
早在2011年,刚到而立之年的杨林华已经是一名“资深瘾君子”了。至于是怎样染上毒瘾的,在当年的讯问笔录里面,杨林华这样讲:“年纪小、没文化呗,被人一诱惑、一怂恿,就再也无法自拔了。”只有小学文化的他没有正经工作,只能靠打零工为生。这样的经济来源自然无法给他提供足够的毒资。
“为了赚钱,也为了自己吸食,从上家拿货能便宜不少。”对于贩卖毒品的初衷,杨林华这样解释。
2011年1月份,杨林华除了自己吸食,也给同样是“瘾君子”的几个朋友“供货”,从中赚取差价。大部分时候,交易地点都在杨林华居住的出租屋里,大家从杨林华处购买毒品,然后一起吸食。
案发后,杨林华对自己的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法院审理,判处杨林华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铤而走险,刑满释放再次贩毒
2016年6月18日,由于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杨林华被提前刑满释放。但是,墙外的社会日新月异,飞速的发展让杨林华显得无所适从。很快,囊中羞涩的他联系上了一同服刑时认识的朋友刘新宇(另案处理),商量“发财”的路子。思来想去,除了重操旧业,杨林华想不到更好的法子。于是,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再次铤而走险。
2017年夏天,经过多方打听后,刘新宇前往苏州、无锡等地找上家“批发”,提供部分给杨林华“零售”以及吸食。
根据以前贩卖毒品的“经验”,杨树林的反侦察意识也越来越强。每次有人购买毒品,都事先通过电话用暗语交流,谈好价格后,买主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为了掩人耳目,杨树林使用不同的手机号码,注册不同的支付宝及微信账户,甚至有时候也要求买主通过第三人转账付款。付款之后约定交货时间地点。杨林华驾车经过时,摇下车窗将毒品递给买主,随即驶离现场。而且每次交易都随机确定时间、地点,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以免被警方发现。
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扬中警方早就盯上了他,并在抓获“上家”刘新宇的次日,也将杨林华抓获归案。
经查明,2017年6月至11月,杨林华在扬中市多地向飞鱼、高阳等人贩卖毒品共计23.8克(其中2017年11月5日,杨林华一次性向他人贩卖毒品20克),总共非法得款8500元。
补充侦查,“零”口供案水落石出
然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却是一波三折。因为有过服刑犯罪服刑经历,杨林华深知贩卖毒品是重罪,因而自始至终拒不承认自己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刚开始甚至不承认自己从刘某处购买过毒品。得知刘某已供认全部罪行之后,其又辩称,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最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对于从其手里购买毒品者的证人证言,杨林华称自己并不认识他们,也从来没有见过面,更谈不上买卖毒品。他坚信,只要自己咬死不认罪,只有证人证言,检察机关也不能奈何他。
只有证人证言,如何让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为迅速突破案件,承办检察官适时介入,指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证据。承办人根据证人证言,对比分析技侦通话录音内容,确定杨林华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与道路监控系统记录的由杨林华驾驶的车辆的行车轨迹进行比对分析。
在没有监控显示的路段,承办人与侦查人员亲自驾车前往实地路段辨别勘察,结合已有监控显示的行车时间、路线,最终确定符合逻辑的行车路线,并形成交通线路图在庭审现场作为证据当庭展示。法庭评判:该证据与证人证言、技侦录音等证据并不矛盾,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扬中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林华的行为已构成毒品罪,且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后,还抱着一丝侥幸的杨林华随即提出上诉,11月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