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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2018  09:40

  做好控申工作、处理信访申诉,结案靠法、了事用情,以情释法解心结,成了我多年坚守的工作准则。一个多月前办理的服刑人员刘某申诉案,进一步坚定了我用心办案、以情释法的信心。

  2013年1月至6月间,刘某采取地下“黑作坊”形式,以鸭肉为主要成分生产“沙津牛排”,销往杭州、无锡、淮安等地,销售金额58万余元。刘某属于知法犯法,其曾因制售伪劣商品,被行政机关处罚过。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后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服刑后,刘某虽然对自己以鸭肉冒充牛肉,生产、销售假“牛排”的犯罪行为并不否认,但以证据不足、量刑太重为由,向驻监检察室提出申诉,认为送检“牛排”的鉴定结论不准确,制售假“牛排”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什么还要服刑坐牢,而且刑期那么长?

  2018年7月11日,刘某的申诉材料被转寄到我院,我负责依法进行审查。最终查明,法院对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样的审查结果,如果简单地予以书面答复,刘某会认可吗?又如何让他信服?经研究,院里决定由我和其他两名同志与援助律师一起,专程前往监狱,当面对刘某公开示证答复,释法答疑。

  8月8日,正值三伏盛夏,我们一行冒着炎炎酷暑,驱车前往430多公里外刘某服刑的监狱。中午11时许,赶至监狱,大家顾不上喝一口水,就和驻所检察官、狱警一起来到监狱会见室内。

  “你好!我们是淮阴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和援助律师,今天来是专程对你的申诉进行现场答复的。”在监狱会见室内,刘某看到我们三名检察官、援助律师和驻所检察官、狱警,竟一时愣在那里没反应过来。

  “你反映的送检‘牛排’,由于牛肉融化,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经核查,虽然送检的牛排因为检测时间长融化,但成分不会变,而且鉴定过程也不是凭借肉眼观察,是DNA鉴定。经检测,你生产、销售的‘沙津牛排’成分绝大部分为鸭肉,而你产品的外包装配料中仅标注牛肉而未标注鸭肉,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你认为顾客吃了你的牛排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多还像以前一样接受行政处罚而非入狱服刑,这与法律相悖。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并非必要条件。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黑作坊’形式生产假牛排,销售金额达到了50万元以上,且之前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过,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你认为判决对你的量刑太重,也是错误的。依据刑法第140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法庭根据你的违法销售金额,判处你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准确合法。

  我答复之后,同行的援助律师又进行细致的法律解读,并就申诉审查的合法性、认罪服法的情绪调整等,对刘某进行疏导。看到自己的诉求得到面对面的细致答复,望着摆在自己面前的厚厚一大摞调查材料,刘某多年的心结被解开了。

  现场答复的最后,刘某被问及对答复是否满意,他说:“检察官冒着这么高的温度、赶这么远的路,专门到监狱来答复我的申诉,把我一个犯人的事当回事,我很感动。我一定认真学法、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出去。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