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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三个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于某虐待案。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必须予以坚决严惩。下发此批指导性案例,一方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旨在通过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效。
最近,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也办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
据了解,经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依法对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学生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南通检察机关首例建议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法定最高期限从业禁止被法院采纳。
何为从业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检察官为何在量刑建议中特别提出适用从业禁止令?
第一,合乎法律规定。该案中,被告人的教师身份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一是老师对学生存在身份上的心理威慑,致使学生在遭受到侵害后不敢告知家长或对外求救,二是教师身份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场所便利——学校教室;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符合判处从业禁止的条件。
第二,为防范于未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被告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剥夺教师资格,无法再担任学校老师,但是仍可能从事教育、训练、看护等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考虑到其主观恶性大,行为性质恶劣,为了预防再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当适用从业禁止。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
作为《刑法》的一项规定,从业禁止面向所有的职务犯罪。对被告人建议判处从业禁止,是如皋市乃至南通市首次将该规定用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