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分享
07.11.2018 10:1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民行控申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开展司法救助。
9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重型货车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及妻子当场死亡,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朱某某夫妻留有一年仅12岁的女儿小红,家庭生活陷入困境。9月26日,小红的舅舅向区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该院受理该救助案件后,多次与被害人亲属进行交谈,详细了解了小红的精神状况、学习生活情况,经审核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迅速对其发放救助款5000元。与此同时,检察干警还对如何确定小红监护人、如何妥善管理赔偿款等事宜,向被害人亲属提出了合理建议。
被害人亲属对检察机关认真细致的工作表达了感谢之情,表示将尽最大能力保证小红健康成长。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7.11.2018 10:11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
镇江市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两块钱的“小案”
(点击图片查看视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