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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18 09:42
本文来源: 检察院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梳理,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件符合上述规定。
近日,江苏省淮安开发区检察官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人,向他们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适用该条款对犯罪嫌疑人处理、量刑等方面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后,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院将继续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就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详细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具结书等材料。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7.11.2018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