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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8  11:41

  正义网北京10月26日电(检察日报记者郑博超)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69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6章53条,不仅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体例、内容上也作了较大完善。

  此次修法为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后的一次大修,修法亮点集中体现为司改成果法律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十分重视,各项检察改革稳步推进,一些涉及检察职权配置、完善法律监督措施的改革文件陆续出台。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制原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可谓亮点纷呈。

  很多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检察新举措,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亮相”。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完善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充分吸收改革成果,将依照法律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明确检察官实行员额制;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划定了检察长与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等等,这些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在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同时,贯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求。

  在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方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有规定。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上述规定对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规定,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推进规范司法也有了更完善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没有将监督范围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留下空间。该法还对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作出明文规定,将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此外,还对检察机关的编制管理、经费保障、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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