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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审结由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不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在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对被损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了及时修复。
2016年11月,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中标两个生态工程,对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公司找到陶某,陶某又与陈某、杨某三人私下协商以中间人身份承接污泥处置业务赚钱平分,并向公司提供了伪造的盖有当地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办公室印章的接收函及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联系船只先后三次从太仓将3710.88吨污染土壤和污泥运至宜兴市张渚镇,未采取任何防雨淋、防渗漏、防散失的措施,造成污泥气味散逸,淋雨后污泥横流扩散。
2017年3月7日,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该批露天堆放的污染土壤及污泥达3100吨。经鉴定,该批固体废物含有氯丹、灭蚁灵、镍、砷、苯酚等污染物质,属于有毒物质。经评估,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计661.3万元。
宜兴市检察院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宜兴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及被告环境修复公司承担本案产生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费、事务性费用、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5万余元,被告公司负责自行处置涉案固体废物并依法自行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被告公司在省级媒体上连续三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陶某系从犯,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杨某已另案处理。
“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法院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司法实践。”宜兴法院行政庭庭长蒋毅斌表示,下一步,法院还将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检察及环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力,为生态美丽宜兴建设保驾护航。(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叶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