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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诉前检察建议的推动下,相关地方政府指定专用账户上收到了一笔4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为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得以修复提供了资金保障。
案情回顾
2014年至2016年间,南通市通州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水状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生产。为减少处理成本,在明知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将净水剂生产过程中的95余吨废渣非法倾倒在该公司厂区西侧平房北侧河边。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检验鉴定,该公司倾倒的废渣属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
经省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日起,南通市域范围内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由如皋市检察院统一管辖,该案被移送至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虽然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已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该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未及时消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也未承担任何修复费用。
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情形,如皋检察院迅速确认相关行政机关权责,依法对南通市通州区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尽快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磋商统计应急监测、应急清运、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
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环保局的指导、协调,通州区环保局向被告单位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随后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并且主动邀请检察官到会解读诉前检察建议内容。
会上,被告公司负责人邢某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回应和表态,表示坚决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并与通州区环保局等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预先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400万元的协议上签了字。目前,该案所涉被污染地块、水体正在修复中。
今年以来,如皋市检察院已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1份,行政机关已回复整改16件。诉前检察建议不仅成为有效的监督手段,更成为推动执法、协调职能部门间合作的一种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