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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18 09:3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好“两高”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相关规定,10月1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周飞就该院建议再审的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列席该区法院第七次审委会。
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经营的公司,向被告人董某某实际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5万余元,虚开税款人民币3.1万余元并被抵扣。
该案在提起公诉后、案件判决前,最高法专门出台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被告单位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税款数额未达5万元,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其判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为深入阐明对该案定性的观点和适用法律依据,周飞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下发及适用情况,向区法院审委会作了详细阐述,建议区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纠正。最终,参加本次审委会的12名委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讨论结束后,周飞表示,继续坚持好列席审委会制度,依法把好案件质量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产品。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2.10.2018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