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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018  09:1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蔡某某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答复会。答复会由该院控申科科长王春燕主持,副科长韩伯先为公开答复人,邀请了睢宁县人大代表彭健、陈荣,睢宁县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清华参加公开答复会。

  申诉人蔡某某系一起聚众斗殴案中不法侵害人的近亲属,该不法侵害人在实施侵害过程中被原案犯罪嫌疑人丁某用刀捅刺致死,蔡某某因不服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当防卫对丁某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向该院提出申诉。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复查后认为,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睢检不捕(2006)8号不批准逮捕决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申诉人蔡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复查终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答复。在答复会上,答复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详细回应,并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申诉人蔡某某对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答复后,人大代表、特邀律师等参会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认为检察机关采取公开答复的形式好,程序公开透明,答复内容清晰详实,释法说理到位,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本次公开答复不仅有效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