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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起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支持公益组织起诉扬州市腾达化工厂、张百锋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重新翻开案件厚厚的几大本卷宗,办案时的种种情形浮现在我的脑海中。
第一次获知本案,是在2015年7月,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授权检察机关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该案线索是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向民事行政检察科移送的,因案件影响较大,大丰区院民行科及时向市院民行处汇报了线索,当时听取汇报的每个人都对污染者竟然将数千吨强酸直接排入饮用水体感到不可置信和深恶痛绝。我暗下决心,一定要让污染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国家和公共环境的损失一定要得到合法赔偿。
法律规定欠缺,该类案件如何处理?
该案办理处于试点初期,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健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应当如何办理是我们碰到的第一个棘手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市院民行处组织成立公益诉讼办案小组,阅刑事案卷30余卷,派人进行了大量调查,旁听了刑事庭审全过程,督促公安和环保部门对该案环境损害结果作出鉴定和评估,并到徐州观摩鸿顺公司环境污染案的庭审。一步一步,我们摸索前行。2016年6月,经最高检批复同意,我院对该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组织要求参加诉讼应怎么处理?
本案在法院立案公示期间,公益组织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作为我市办理的第一个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们已经根据当时的规定履行了诉前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我们的理解,既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身份是公益诉讼人,怎么可能和公益组织作为共同原告呢?但出乎我们意料,2016年7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中国绿发会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作为法律人,我们尊重法院的裁判。
检察担当,公益诉讼是我们对党和人民的新承诺
2016年8月1日,因本案已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经高检院批准,我院决定撤回该案起诉。为了使得案件办理顺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尽快获得赔偿,2016年10月18日,经省检察院同意,我院支持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并将前期整理的卷宗材料全部移送该公益组织。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支持意见,判决污染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650654.8元,用于盐城地区水环境修复。
该案推动了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实践样本,亦成功推动了省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经公告无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则上不再裁定准许相关主体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规范性意见的出台。作为支持起诉案件的承办人,我对本案的办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我们相信,公益保护是检察机关对党和人民的新承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必将继续前行!
(作者: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成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