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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8  09:30

  采用投放农药“呋喃丹”(克百威)方式,非法猎杀野生鸟类23只。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海州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人民币6100元。

  2017年11月至2018 年1月间,时某某多次至当地近海荒滩,捕杀觅食草种的野鸭,以及鹭科鸟类。其中有11只罗纹鸭、4只绿头鸭、3只绿翅鸭、1只大白鹭、4只苍鹭被捕杀。经鉴定,上述鸟类动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依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日,对上述野生动物价值进行了核算,其中野鸭每只价值200元,大白鹭、苍鹭每只价值500元。

  因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且野生动物资源关系生态平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对时某某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向法院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时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100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