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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2018 10:26
本文来源: 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大丰区检察院为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的未成年之子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吕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吕某甲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大丰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受害人亲属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之子吕某乙系未成年人学生,没有生活来源,原本依靠被害人抚养,因被害人死亡且没有获得赔偿致生活暂时困难,故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大丰区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吕某甲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吕某乙尚未成年,因加害人没有赔偿,造成其生活暂时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吕某乙国家司法救助3000元。大丰区检察院未检科将继续关注申请人的生活、精神状况和未来成长之路,通过交流、跟踪帮教等方式对其适时提供心理疏导,帮助救助对象积极面对生活挫折。
本文来源: 检察院
19.09.20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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