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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018  10:50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倪某某运输毒品案入选典型抗诉案例,也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入选的唯一一起案例。该案对于财产刑适用不当的成功抗诉,有助于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作用。

  此次案例入选典型抗诉案例,并非偶然,而是邗江区检察院专业化的办案团队和精细化的办案制度的产物。2017年以来,该院聚焦监督主业,在敢于抗诉、善于抗诉、精准抗诉上狠下功夫,更新抗诉理念,聚力“三书三查”,健全工作机制,全方位深挖抗诉线索,不断突破抗诉瓶颈。

   着力更新理念,提升抗诉审查主动性

  该院改变“重配合、轻制约”“抗诉伤和气”的陈旧理念,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职能定位,既仔细核查案件事实,更敢于开展审判监督,依法对法院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全面进行审查,对线索进行分级评估、分类处理,促进依法公正裁判。将学习作为维系案件生命线的营养补充剂,及时组织公诉部门干警对最新法律、司法解释及抗诉案例汇编学深、学透,准确把握抗诉范围和标准,修炼内功。定期召开抗诉工作会议,开展疑难问题专题研讨,对常见的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进行专题培训,掌握办案规律,提高实战水平。例如,在办理史某某等人抢劫、敲诈勒索一案时,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剥夺政治权利,在其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一审判决法院对被告人史同松判处刑罚时未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法律适用错误,对此该院成功抗诉。同时,该院对办案检察官进行严格考核,抓实办案责任。将抗诉工作提高到与案件审查起诉同等地位,纳入年度重点任务抓紧抓实,进行目标分解,明确职责,提高干警在办案中履行监督职能的自觉。因承办人原因导致案件应抗未抗的,承担办案责任,有效发挥考核评价杠杆作用,倒逼承办人敢于开展审判监督。

   着力“三书三查”,提升抗诉审查全面性

  该院相继出台了《刑事案件审判监督工作规定》和《刑事案件抗诉操作流程》,要求对法院判决改变事实或定性、法院判决量刑严重失衡等六类情形重点审查,同时对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针对性地回头排查。对同一或者同种罪名的案件实施分类管理,对其量刑情况比照核查,针对罪名相同、情节类似但量刑差异较大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聚焦“三书会审”,比对文书查抗点。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将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进行“三书会审”,重点围绕判决书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地方以及主从犯、累犯、自首、立功等认定等方面进行核查。着力“三重把关”,同步审查挖线索。建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审判监督小组,与员额检察官、检察官辅助人员“一案三把关”,全方位深挖抗诉线索,锁定抗点。如此次入选的倪某某运输毒品案,审判监督小组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发现,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附加刑应为并处没收财产,而非并处罚金,系适用法律错误,与承办人对接并核实量刑建议书后,决定提起抗诉,并获二审改判。

   着力健全机制,提升抗诉工作专业性

  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消除监督盲点。健全上下联动机制,严把抗诉标准,对拟抗诉案件,主动与上级院沟通,征询指导意见,争取支持,提高抗诉严谨性,确保抗之有效。在办理的陆某挪用公款、贪污案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以贪污罪定罪量刑。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陆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错误,第一时间将该案备案报送扬州市检察院,经预审同意,该院进一步找准抗点,完善抗诉理由。同时,紧紧围绕“强监督、重效果”的工作思路,不断健全横向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互通意见,弥补不足,统一认识。对于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不片面强调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或法院裁判错误,而是积极争取话语权,全面阐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充分沟通抗诉理由和依据,尽可能形成共识。

  2017年至今,邗江区检察院共提出抗诉案件5件,均获得扬州市检察院支持,其中2件已获二审改判,1件抗诉意见被采纳,抗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作者:刘丹丹、赵冯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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