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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检察机关能做什么?
透过江苏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司法办案答卷,记者看到,检察蓝正以一桩桩精品案件,助力建构起一张涵括长江“水——砂——渔业——林地——滩涂”多种生态资源在内的立体防护网。
保护长江水——
该案入选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更揭开生活垃圾处置监管漏洞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长江经安徽进入江苏,流经南京、镇江、扬州等八个设区市,从上海入海。然而,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不容乐观……”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朱建勇展开江苏地图,用红色荧光笔不时点出一个个圆点,都是这些年“长江流域那些让人心痛的事儿”。
长江太仓段,往来船只如梭。然而,2016年12月18日,江面却铺满垃圾。“从来没见过那么多垃圾,各色废弃塑料袋、塑料瓶随着江涛起伏,其间还夹杂一些医疗垃圾……”时隔一年多,太仓海事局第二海巡执法大队大队长徐益辉对数千吨生活垃圾漂浮水面,严重威胁长江口饮水安全的那一幕,依然记忆犹新。
案发后,苏州以及太仓、常熟两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一条以非法处置生活垃圾为“商机”,套取垃圾处置费牟取暴利的犯罪链由此揭开——2016年4月,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海盐县生活垃圾外运处置业务。同年8月至12月间,公司股东倪某、周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张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数万吨生活垃圾交由张某等人处置,其中19000多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其余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严重污染了环境。
2017年9月15日,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这起引发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苏州两级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倪某、周某、张某等人还涉及其他重大犯罪事实,因此多次至浙江海盐县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与在手证据进行印证比对,本着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最终起诉认定的涉案垃圾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3797.21吨增加至35570.26吨,追加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及江浙沪皖四地。今年1月,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进程中。
检察官没有止于这一案件。
承办检察官、常熟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韩立佳发现,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城镇“捉襟见肘”的垃圾处理能力。海盐县垃圾填埋场容留极其有限,每月约1.5万吨生活垃圾主要靠“外运”处理,这为案件发生埋下了祸根。而本案中,从招投标到垃圾处置费领取,犯罪嫌疑人层层转包,层层造假,一系列监管措施被轻易突破,也凸显了垃圾处置监管存在的严重漏洞。
案件发生后,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这些监管漏洞,犯罪发生地所在县市已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举措。
保护长江砂——
惩治普通刑事犯罪,深挖渎职犯罪
更对623余件行政违法线索发出类案诉前建议
作为重要建材的江砂是水中的“软黄金”,不少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与此同时,一些监管者收受贿赂,与非法采砂者沆瀣一气,大量江砂资源被非法开采,并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安全。
2012年4月起,农民齐某通过贿赂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胡彦彬、镇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禁采中心主任马金玮等人获取“关照”,并用吸砂船在长江镇江段大肆非法采砂。2017年4月,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齐某非法采砂147万余吨,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齐某最终获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在专项行动中,镇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3人;深挖非法采砂背后的保护伞,严查非法采砂背后职务犯罪,立案查处原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张伯林、原镇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韩振生、原扬中市水利农机局副局长马小平等国家工作人员21人。
截至目前,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中,镇江检察机关共对54人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对9人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提起公诉。原镇江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孙城、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港水上派出所所长杨波等人分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战果还不止于此。”据镇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黄洁透露,在这场“长江砂石资源保护战”中,镇江市检察院组织两级院民行部门对系列采砂刑事案件中的行政违法执法及不履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线索进行了全面梳理,结果触目惊心!据悉,该市民行部门已对发现的623件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线索分类履行诉前程序。
“在社会如此重视环境资源保护的情况下,破坏环境犯罪率居高不下,主要还是犯罪成本太低。”镇江市人大代表潘培荣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三合一”打击抓住了长江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牛鼻子,值得“点赞”。
保护长江鱼、滩、林——
讲好“江边”普法故事 力争100%同态修复
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渔期干流范围
“在禁渔期非法捕捞4起长江鲫鱼,竟涉嫌犯罪?”
今年4月,在靖江市渔业公司的长江边上,检察官结合当天露天开庭审理的1起非法捕捞案,为近百名渔民上了一堂普法课,对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捕捞方法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长江的危害一一予以介绍。
8辆满载鱼苗的卡车缓缓驶向轮渡,沿着码头排成两列,活蹦乱跳的鱼群从架好的不锈钢“滑梯”倾泻而出,价值29000余元的不同种类鱼苗“回归”长江——这是今年3月长江常熟段举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的一幕。
2017年6月21日晚,临近长江禁渔期尾声,心存侥幸的渔民薛某驾驶小铁船航行至张家港段通州沙岛北侧,非法捕获各类长江鱼26.7公斤,被执法巡航人员现场抓获。
常熟市检察院民行科接到刑检部门移送线索后,第一时间联合农委、渔政、公安等部门提取、保存样本,做好损害调查取证和鉴定评估。“经鉴定,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54元,但我们综合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水域野生渔业资源、水体自净功能和生态平衡的危害后,最终评定薛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损失为5416元。”承办检察官李平介绍说。
薛某所缴纳的5416元被纳入常熟市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财政、农业等部门建立的渔业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增殖放流活动购买鱼苗所需费用全部来自该专项基金。
据李平介绍,2017年以来,常熟市检察院对所办理的18件长江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均缴纳了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实际行动承担起“修复者”的角色。
在案件办理中,常熟市检察院发现,江苏省禁渔区划分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执法过程中固定证据单一等问题,遂及时与渔政监督支队、农业委员会、长江航运公安分局等单位进行座谈,并发出检察建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在收到苏州渔政监督支队等部门情况报告后,及时进行调研,出台了《关于明确长江、淮河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通告》,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今年4月起,省检察院针对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线索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等问题,研究制定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该意见,江苏检察机关将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从污染多发区群众、媒体人、社会综治网格员、社区和相关行业中选聘热心人士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长江生态保护的“立体”防护网正在越扎越实。(卢志坚 管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