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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事情发生后,我一直惴惴不安,生怕自己不能继续求学。是检察院的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给了我希望和勇气,我将带着这份有温度的法律文书,将自己的大学生活谱写得更加美好!”7月11日,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向在校学生小刘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这位即将进入高校就读的学子,满怀激情地对着办案检察官说道。
今年2月10日晚上6时左右,正在海安市某中学读高三的小刘利用放寒假的机会,抽空去探望了自己的外婆后,就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回家。据小刘称,因为冬天天黑得早,晚上六点钟的时候视线已经不怎么好了,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突然对面来了一辆开着远光灯的汽车,眼睛一下子被晃花了,等到看到面前有一个同向步行的行人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车子撞倒行人邵某。后小刘请过路的好心人帮助报警,并和邵某家人一起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过几天的抢救,邵某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小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发生后,海安市检察院配合该市公安局积极组织调解,促成和解协议,并由小刘的父母代为履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8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同时考虑到小刘系高三学生,正处于备战高考的关键阶段,检察机关遂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待小刘高考结束后再行移诉该案。
6月11日,高考结束后,海安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委托该市司法局对小刘的一贯表现进行了调查。该局经调查认为,小刘一贯表现良好,具备监管条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随后,办案检察官又至小刘就读的学校进行了实地走访,学校的老师、同学们都反映小刘平时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和同学相处融洽,学校还出具了书面材料,证明小刘在校表现优秀。经调查还发现,在今年5月20日,小刘就已经收到了苏州某技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对口高考)。
通过一系列的走访调查,办案检察官不仅查清了案件事实,还对小刘的一贯表现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办案检察官认为,小刘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不但请人报警,而且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首;案发后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小刘本人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优秀,而且即将步入大学;综合考虑小刘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7月4日,海安市检察院遂对小刘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鼓励小刘在以后的大学生活中,能够努力学习、积极向善,学法、懂法、守法,成为一名新时代的优秀大学生。(本报通讯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