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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合同纠纷,“缠”了两家企业19年,几近死局,两败俱伤。申请监督后,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秉持“为群众办实事、为企业解难题”的办案理念,奔赴两地深入调查……近日,这场旷日持久的合同纠纷圆满化解,两家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也随之消弭。
双方不让步,合同遇“死结”
2003年8月1日,江苏南通的强盛公司(化名)与宿迁市泗阳县的太湖公司(化名)签订《定作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强盛公司为太湖公司加工两台设备,约定交货时间为2003年9月20日,交货地点、方式为供方厂内交货,合同价款连同质保金共计98万元。
合同签订后,太湖公司两次按约支付给强盛公司共计60万元预付款。强盛公司完成生产后,从2003年9月19日开始,通过传真方式多次通知太湖公司提货,但太湖公司一直未提货,亦未支付余款38万元。
后来,双方因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强盛公司要求太湖公司提货并支付余款,太湖公司则以强盛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此后,双方在南通市通州区、宿迁市泗阳县两地法院多次进行民事诉讼,矛盾纠纷始终未能解决。
组建办案组深入调查
2018年,太湖公司以要求强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为由第三次诉至法院,被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太湖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就该案向南通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要求,此案由我负责承办。初阅卷宗后,我发现此案时间跨度长、办理难度大。于是,我迅速抽调两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干警组建办案组,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为厘清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纠纷久拖未决的症结,我调阅全部纠纷关联案件的诉讼卷宗、主动向法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多次走访强盛公司、设备存放地,实地了解公司原址、车间、仓库等情况,核实该公司是否具备合同设备的交付能力。同时,委派办案组赴泗阳县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过一番努力,事实真相逐渐清晰:双方企业原是合作伙伴,合作一直比较融洽,后来是因为太湖公司内部股东纠纷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如约履行。从法律层面看,法院针对双方诉讼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应依法不支持太湖公司的监督申请。
假如我们就此结案,法律程序走完了,但双方企业所关心的实质性问题依然无法解决,矛盾纠纷也会依然存在下去。两家民营企业,已经深受讼累近19年,再这样僵持下去,面临的就是“双输”局面:太湖公司前期支付的部分货款仍难以收回;强盛公司租用场地放置十多年前的闲置机器,每年都要耗费很多租金,这还不算货币贬值、机器折旧等隐形不利后果,以及长年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营商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综合评判后,我和办案组的同志们达成共识:在尊重法院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上,如果能通过我们的努力,促使双方企业的实体诉求和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才是该案的“最优解”。
反复沟通巧解双方“心结”
针对前期双方企业负责人不愿意见面的情况,我和办案组研究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一对一”交流,通过面谈、电话沟通等方式,一方面针对法院判决及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一方面针对双方各自的情况,分析利弊。
经过一番沟通之后,双方的态度都发生了转变。在双方预期差距缩小之际,我们与双方诉讼代理人携手,力促两家企业坐下来面谈,充分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解开缠绕双方十多年的“心结”。
最终,借助检察机关积极搭建的沟通平台,双方企业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涉案合同不再履行,强盛公司当场退还太湖公司货款26万元,设备由强盛公司自行处理。和解次日,南通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这事折腾了这么多年,这下总算有了结果。检察官处处为我们民营企业着想,让我心里很感动,那点倔劲和怨气也消了。”和解协议达成后,太湖公司负责人对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
看到案结事了,两家合作伙伴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我感到很欣慰,也更加深刻领悟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服务大局、服务企业的责任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