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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022 10:3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刘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为了获取手续费,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发给他人用于收取诈骗款7500元,刘某分得3500元。刘某归案后退还3500元,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通讯工具、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提供费用结算帮助,系诈骗罪共犯;虽然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但司法实践中对电信诈骗一般从严惩处,故判处刘某拘役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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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检察院
22.02.20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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