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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2022  10:44

  27万尾鱼苗欢快地跃入河道,水花翻腾,鱼儿跃动。2021年12月30日下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会同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举办增殖放流活动。在现场群众及相关媒体见证下,将违法责任人赔偿的27万尾鱼苗放流至大运河、北塘河等水域。

  2021年2月底至3月中旬,违法责任人潘某某、沈某某夫妇采用电鱼的方式,沿大运河天宁段、北塘河天宁段,先后23次捕捞各类鱼954.6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天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某、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禁用方法捕鱼,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渔业资源的责任。2021年8月9日,该院依法对潘某某、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公诉,并于8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某、沈某某夫妇自愿缴纳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87585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10月15日,法院以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潘某某、沈某某夫妇在判决后真诚悔罪。

  放流活动现场,检察干警与渔业专业人员一同将不同大小、种类的鱼苗有序分批放入河流,吸引不少居住在河岸附近的居民前来观看,趁此机会,检察干警们对周围居民进行了现场普法。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不再是一罚了之、一判了之,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的民事责任。”该院分管副检察长李继峰倡议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呵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