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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2021  10:30

  “该案的办理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民事公益赔偿相结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均得到了充分体现。”日前,南通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冒月建在参加完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召开的一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后说。

  周某某、许某是某移动营业厅的业务员,日常工作是为客户代办各类移动通讯业务。2020年的一天,营业厅来了一位自称仇某某的陌生人,与周某某、许某闲聊一会儿后,就问她们“想不想赚点小钱”,并说只要用客户的手机号码偷偷注册某网上商城会员,成功注册一个会员就给她们发5元钱的微信红包。周某某、许某虽然觉得这种做法不大妥当,但一想“举手之劳”就能拿到红包,便答应了仇某某先试试看。其后,两人在办理移动业务过程中瞒着客户增加了一个流程——注册某网上商城会员。仇某某也很讲“信用”,一单一结,绝不拖欠。周某某、许某在红包的“驱使”下,干得更加卖劲,想法设法地去多注册用户,直至公安机关传唤时,二人已经分别从仇某某处非法获利人民币2664元、2535.5元。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终结后,以仇某某、周某某、许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如皋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知道我错了,不该为一点蝇头小利去售卖客户的个人信息,触犯了法律!”周某某、许某在接受讯问时向检察官表达了深深的懊悔,同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如皋市检察院同时依职权对二人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相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周某某、许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可以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鉴于二人自愿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公益损害较小,违法行为人全额支付了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经第三方评估或者召开听证会进行确认后,可以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终结审查。

  2021年11月16日,如皋市检察院召开诉前公开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组成的听证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后,经闭门评议,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周某某、许某作相对不起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周某某、许某当场分别向财政代管公益损害赔偿金账户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664元、2535.5元。目前,如皋市检察院已对周某某、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仇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