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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21  17:34

  人民监督员对尤某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司法救助案进行监督

  一基本案情

  尤某某系镇江市丹徒区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因经营不善,尤某某在未结清农民工工资且未告知的情况下,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匿,以逃避支付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在监管部门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后仍未支付。2020年6月,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对尤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1年5月将该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21年5月底,在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尤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17名被拖欠工资的被害人到检察机关反映因工资拖欠致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该案被害人数众多,涉及苏、皖两省,需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检察机关书面审查后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开展案件公开听证。鉴于该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邀请人民监督员(某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人担任听证员,组织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案情汇报、查看涉事企业登记材料、人员工资表、原材料库存清单等材料,从职工权利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发表听证及监督意见,并表示愿意提供就业岗位、开展职业培训,帮助被害人再就业。经过评议,5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17名农民工进行司法救助,人民监督员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尽力促成尤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以助力涉案企业复工复产。

  监督结果。根据人民监督员听证及监督意见,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17名农民工实施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4万元;联合人民监督员多次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召集被害人及尤某某近亲属进行商谈,倾听双方诉求,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达成刑事和解。后尤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公开听证中,不仅依据自身职业知识背景发表专业的听证及监督意见,还充分利用作为企业经营人员的身份和行业优势,主动参与司法救助、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等工作,力促受损社会关系修复,帮助检察机关释放司法善意,稳定社会秩序,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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