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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上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扬州市首起涉嫌高空抛物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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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在仪征市某小区7楼,因心情烦闷,遂将饮酒后一空酒瓶放入外卖袋后从该房屋阳台抛下,致使停在楼下的轿车前挡风玻璃损坏,更换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11月24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希望张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也希望通过本案让人们引以为戒,“高空抛物不仅破坏社会风气、影响城市环境,更危害公众生命以及财产安全,高空抛物不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对于高空抛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适以本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遭受安全危险的,则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希望能够以本案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一堂法治课,共同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庭审最后,张某也进行了深刻反思,“我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我认罪认罚,请法官从宽处理。”案件将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标志着“高空抛物”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