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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检察人员“全员、全面、全时”考核
问: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近期又印发《指引》,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党中央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员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等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完善“考责”制度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察官业绩考评在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检察忠诚履职、提升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中有效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检务管理水平和检察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在此期间,中央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检察队伍顽瘴痼疾,要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人员考核,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考核就是监督的理念,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在日常。
为贯彻上述要求,最高检党组在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同时,提出将考核对象从检察官拓展到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将考核内容从业绩拓展到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将考核方式从注重年度考核拓展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从最高检机关做起,逐步推向全国各级检察院,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指引》就是对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统规范。
问:为什么选择用“指引”形式印发文件?
答:选择“指引”的形式,最主要的出发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随着业绩考评逐步落实落细,一些地方反映,对不同层级、不同规模检察院、不同类型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方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对考核制度和工作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统一。文稿起草主要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将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结合,减轻基层考核负担。将“业绩考评”深化完善为“检察人员考核”,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全面考核评价检察人员的德、能、勤、绩、廉。
二是突出重点问题。检察人员考核不是在现有考核方式之外另搞一套,中央已明确的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和规定,检察人员考核都要自觉落实。《指引》重点明确最高检党组对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质效导向、科学管理、等次评定、结果运用、员额退出等需要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三是突出指引功能。聚焦前期检察人员考核推进过程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对于需要统一规范的,从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对于需要继续探索优化的,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和总体方案,也给各地留出创新的空间。
坚持分级分类原则,突出质效导向
问:《指引》提出要“全员”考核,具体是什么考虑?全员考核是不是对各类检察人员按照统一标准考核?
答:“全员”考核是将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理念和思路拓展运用到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考核都要将政治深度融入业务,突出质效导向,淡化单纯的工作量考核,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计分排名,传导压力,评优促差,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检察人员考核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全员”考核不意味着“无差别”考核,在统一政治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还需对不同类别检察人员、不同岗位检察工作特点优化考核指标和方式。
第一,不管是哪类检察人员,都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为此,《指引》规定检察人员因政治品质、廉洁自律被考核减分的,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一并减分,落实“一岗双责”;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纳入考核指标。要把强化考核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变干部作风的有力、有效抓手。
第二,检察官考核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深做细。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检察官应承担更重责任,受到更严监督,接受更细考核,落实“能入能退”要求。细化检察官考核指标,就是要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将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同样要突出质效导向,同时更加注重简便易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管理模式应当有别于检察官,总体上考核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工作职责内的各项日常工作都包含在基础分里,再根据工作质效设置加减分项。基础分不固定,可根据工作量、检察官考核结果、领导了解掌握的情况等对基础分上下浮动。
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应当立足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定位,重点评价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和承担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情况,避免完全照搬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
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种类繁杂、差异很大,日常工作既难以完全量化,又难以直接横向比较,很难有一种考核办法“包打天下”。《指引》提出四种考核模式,可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合理选用。
答:《指引》是对“业绩考评”内容的重大调整,是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有关理念、要求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研制对检察官的312项考评指标,核心就是将看似抽象的“讲政治”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考核指标,落实到检察人员每项工作、办理的每个案件中。同时注重人案结合、人事结合、以事察人、知事识人。
一方面,通过考“人”与考“案”和“事”的有机结合,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面考核评价。《指引》规定,检察人员考核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业绩指标本身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和印证检察官的德、能、勤、廉。
另一方面,把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促进政治与业务的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研究人和研究事结合起来,避免从抽象到抽象,凭感觉下结论。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表现等情况不是孤立的,很大程度体现为“案”“事”等工作实绩。《指引》强调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对检察人员考核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其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就是这一考核导向的体现。
问:《若干规定》要求平时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指引》又提出“全时”考核要求,两者有何不同?
答:“全时”不仅要落实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要求,把过去的“年底算总账”转为“平时算细账”,更重要的是树立“全时段管理”的理念,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指引》提出,要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报告、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把考核管理融入平时。
这项制度是从最高检自身做起,逐步推向全国的。今年以来,最高检党组连续3个季度听取机关考核工作汇报,为各地检察院作出了示范。
坚持问题导向,以考核促担当
问:您提到《指引》对各地反映的考核工作难题提出了解决思路,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答:不同检察业务条线的办案类型差异较大,检察官岗位职责内容、考核项目、质效评价指标各不相同。《指引》规定,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但是,目前全国超过60%的基层检察院编制数在50名以下,普遍存在一个条线只有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等情况。对于这些规模小的检察院,考核时检察官往往部门内无人比,难以对其履职情况作出有效评价,因此有跨部门比较的需求。
《指引》对“小院”如何跨部门比较检察官考核得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主要思路是让检察官“同业竞争”,结合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基层检察院中的排名情况,或者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排名情况,对检察官的个人考核得分调整换算后排名。
《指引》还对“一人多岗”、检察官办案组考核、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考核等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思路。
问:《指引》对检察人员考核结果运用提出了更实举措,其中是否包括“末位淘汰”?
答:《指引》提出建立“考核+评审”的退额评定机制。需要明确的是,检察人员考核没有硬性规定不称职等次的比例,也不是要求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实行末位淘汰,而是通过对排名靠后检察官的业务能力评审,让不胜任的检察官退出员额。
《指引》提出,各院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纳入评审范围,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对其进行业务能力评审,实行先评审、后定等次。
最高检为了推动将不胜任的检察官退出员额,提供了足够的政策工具包,在实践中能不能用好,关键还是要看各级检察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担当、管理能力和政治智慧。
问:从去年的《若干规定》到今年的《指引》这一年半的时间里,推进检察人员考核效果如何?下一步有什么目标?
答:考核工作开展一年半来,全国检察机关业务数据明显向好,作为司法质效“晴雨表”、公正司法“助推器”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从最近发布的检察机关今年前三季度业务数据来看,法律监督办案质量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办案效率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办案效果不断优化。
业务数据的优化,反映出通过考核引领,促进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更好落实,加快了检察理念、工作作风的转变。这些不断向好的变化充分表明,检察人员考核作为检察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抓实考核工作,引领广大检察人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更好履行检察机关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本报北京12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