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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刘某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感谢检察官帮我解决了8年的拆迁老大难问题。上周领到了新房钥匙,我带家人过去看了看,大家都很满意!”近日,一起行政赔偿案件的申请人刘某来到江苏省检察院,将印有“化解八年积案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送至承办检察官林辉手中。
此前,因为一处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刘某及其父亲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权之路。最终在江苏省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刘某与连云港市A区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房屋被拆,补偿安置引争议
2013年6月,连云港市A区组织实施本辖区某学校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刘某父亲的房屋恰好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刘某因为工作原因常居于南京,刘某的父亲也另有住处,该房屋一度处于空置状态。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14年2月,刘某发现自家房屋损坏严重,物品灭失。
A区政府作为征收人,先后向刘某及其父亲作出两次征收补偿决定,提出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选择,但补偿金额与刘某的预期相差较大,产权调换的房屋不仅需要支付差额,且他对地段、楼层不满意。为此,刘某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两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赔偿物品损失200万元。
关于第一次征收补偿决定,法院审理后认定A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存在违法情形,估价报告未送达,且漏列产权人,故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关于第二次补偿决定,法院审理后认定,补偿决定因未确定补偿方式而不具有合法性,对刘某父亲房屋的安置亦不具有合理性,遂判决撤销第二次补偿决定,并责令A区政府限期作出新的补偿决定。关于刘某要求A区政府赔偿其灭失物品损失共计20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由A区政府导致物品灭失,未予支持。刘某不服,继续上诉至江苏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两次一审、两次上诉二审、一次再审,刘某的申请均被驳回。A区政府也未再作出新的补偿决定。
将心比心释法说理
2020年9月,刘某到江苏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第六检察部受理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林辉认为,刘某的第一项诉求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提出的200万元损失赔偿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前提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在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系征收补偿决定,并非强行拆除这一行为,且根据刘某列举,房屋内灭失的物品除了大量的家具、电器和生活用品外,还存放着不少名人字画、药典史书等珍贵藏品,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定驳回刘某一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于2020年11月对刘某的监督申请作出了不支持决定。
收到检察机关发来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刘某仍不服。
“行政争议案件不能就案办案、止于形式。”林辉站在刘某的角度,将心比心,“刘家人多年奔波维权无果,不仅陷入讼累,也导致诉讼程序‘空转’。着手实质性化解工作,帮助刘某解开心结,促成双方矛盾化解,才能真正算案结事了。”
当刘某到江苏省检察院接访窗口时,林辉第一时间接待了他,耐心地向其解释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决定的依据以及法院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试图说服其接受调解。“先赔偿200万元,否则什么都免谈!”面对刘某强硬的态度和激动的情绪,林辉迅速调整思路,并引用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帮助刘某分析:如果不服,可以收集证据举证A区政府实施了拆除或破坏行为,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赔偿金额的酌定上,法院必定会参考指导性案例判赔的、远低于200万元的赔偿数额。
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让刘某陷入了长时间的沉思,最后他终于点头表示:自愿放弃赔偿200万元的不合理诉求,愿意接受调解。“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着保护国有财产的重要职责,也会监督A区政府作出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林辉进一步表示。
设身处地算“明白账”促和谐
因争议双方分处南京、连云港两地,江苏省检察院牵头成立了由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办案骨干组成的一体化办案组,商讨办案思路,研究化解措施,上下联动推进矛盾化解。
林辉设身处地为刘某算了两笔“账”:一是根据房产当时的市值,计算这几年应得的存款利息;二是根据房产面积,计算这几年的租房租金。经计算,二者结果相差并不大,从而帮刘某估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连云港市两级检察院检察官主动上门,就补偿问题与A区征收部门多次沟通,向其释明履行生效判决并对刘家予以安置补偿,是其作为征收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A区征收部门最终同意就补偿事宜开展进一步协商,将赔偿金额置换成房屋面积,在合理范围内对刘某一家进行补偿。
经过三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半年多的不懈努力,刘某最终同意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双方就安置补偿协议的多项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今年6月9日,在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刘某与A区政府当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至此,这场持续了8年的行政诉讼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