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出台乡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意见

23.10.2015  10:34

      日前,高邮市出台《关于加强乡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的意见》,从建立档案资料、管理队伍建设、经费保障、长效管护等方面,对全面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意见》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一是要建立健全一套档案资料,按照一处一档案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登记,建好“七有”档案,即有基本信息、有原貌照片、有施工照片、有新貌照片、有验收档案、有决算报告、有保护协议。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目标及责任要求。三是要提供高经费保障能力,将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意见》明确,各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办负责人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责任人,市民政局不定期对全市所属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情况进行抽查,并列为年度民政工作目标考核。

      《意见》还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作了严格要求,凡是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不善,在本市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扣除部分管理补助经费外,给予通报批评;在扬州市及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全部管理补助经费,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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